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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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信息化标杆校建设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23W项目名称:省级信息化标杆校建设
品目编号:P520********0023W001品目名称:省级信息化标杆校建设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汉图****公司
地址:**省**市****开发区**路89号时光俊园第2、3栋2单元12层10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省级信息化标杆校建设”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知识产权评分表内容:“1.供应商****出版社****出版社授权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提供 1 份证明材料得 2 分, 满分 8 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提供单位鲜章。2.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电子期刊版权授权协议。提供 1 份证明材料得 2分,满分 8 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提供单位鲜章。3.教育视频**提供相关主讲人身份证明,以及主讲人的授权协议。提供1 份证明材料得 1 分,满分 4 分。注: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或制造商公章。”此评分设置存在明显排他性,涉嫌指向特定厂商,并且此类授权**具有唯一性、独占性,仅有少数长期深耕该领域的厂商可提供,限制了其他具备同等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本评分标准分值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指向特定厂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省级信息化标杆校建设”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评分表中的客观分75分,其中企知识产权共20分,此评分占比过高不合理,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服务类项目,而商务评分占比就高达75分,技术分仅有15分,严重限制了技术实力较强的供应商竞争力和参与程度。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1.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质疑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新对采购文件的商务分和技术分进行合理调整,建议评分表分值调整为价格分10分,客观分35分,主观分55分;同时删除并调整不合理,具有指向特定厂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评分项,即删除“1.供应商****出版社****出版社授权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提供 1 份证明材料得 2 分, 满分 8 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提供单位鲜章。2.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电子期刊版权授权协议。提供 1 份证明材料得 2分,满分 8 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提供单位鲜章。3.教育视频**提供相关主讲人身份证明,以及主讲人的授权协议。提供1 份证明材料得 1 分,满分 4 分。注: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或制造商公章。”评分项,并重新合理调整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表,建议将该分项修放到技术分项中。请求: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质疑,依法对采购文件做出修改更正,依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更正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采购文件。 就上述质疑事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律法规在法定****公司进行答复,如果答复不满意,我公司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保留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纪检部门投诉的权利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汉图****公司: 贵公司针对****省级信息化标杆校建设(项目编号:MCHC-DZ- ZG****8094)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6年3月31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工作需求,****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省级信息化标杆校建设’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知识产权评分表内容:‘1.供应商****出版社****出版社授权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提供1份证明材料得2分,满分8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提供单位鲜章。2.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电子期刊版权授权协议。提供1份证明材料得2分,满分8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提供单位鲜章。3.教育视频**提供相关主讲人身份证明,以及主讲人的授权协议。提供1份证明材料得1分,满分4分。注: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或制造商公章’此评分设置存在明显排他性,涉嫌指向特定厂商,并且此类授权**具有唯一性、独占性,仅有少数长期深耕该领域的厂商可提供,限制了其他具备同等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回复: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服务内容涵盖信息化底座平台、教务管理系统、OA办公系统、学工系统、门户站群系统、智慧教学平台、实习实训管理系统等全套智慧校园系统。同时包含数据标准建设、数据治理、信息安全服务、商用密码改造、历史数据迁移、等级保护测评等多项高难度配套工作。整体呈现出业务覆盖面广、系统集成复杂、合规要求严格的特点。本项目《采购文件》“知识产权”部分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电子****出版社授权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电子期刊版权授权协议”“教育视频**提供相关主讲人身份证明,以及主讲人的授权协议”,与本项目智慧校园系统的建设质量、运行安全及合规使用需求相适应,是对供应商技术实力、服务水平与履约保障能力的考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本项目“知识产权”评分项中并未强制要求供应商须同时持有上述协议,而是通过叠加的形式进行考评。供应商所持有的相关协议越多,越能证明其正版数字**合法获取能力和教育内容**整合能力越强,可有效规避侵权风险,保障采购人实现本项目目标。且将上述证明材料作为评分项,不仅能够便于评审专家统一衡量尺度,还能提高供应商竞争性,保障采购人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不存在“指向特定厂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也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关于“质疑事项2:‘省级信息化标杆校建设’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评分表中的客观分75分,其中企知识产权共20分,此评分占比过高不合理,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的回复: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及《****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政府采购服务,其中,主观分15分,占总评分的15%;价格分10分,占总评分的10%。主观分和价格分的分值完全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公司提出“建议评分表分值调整为价格分10分,客观分35分,主观分55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客观分的占比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理设置各客观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本项目由于业务覆盖面广、系统集成复杂,投标供应商的实施难度较大。为确保采购人获得优质、合规的服务,本项目将客观评审因素设置为“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企业实力、知识产权、人员能力、项目业绩”五个方面。其中,“知识产权”评审因素的设置是为了考查供应商正版数字**合法获取能力和教育内容**整合能力,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保障智慧校园系统长期稳定运行。鉴于该评审因素对项目实施质量、运行安全及合规性具有关键影响,属于本项目需重点考查的核心评审因素。因此,将“知识产权”评分项设置为20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评分占比过高不合理,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也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若贵公司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公司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2026年4月10日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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