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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患友:
为了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我院计划开展以下医疗收费项目。根据《浙价费(2000)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自主定价,项目详见附件
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需自费支付。
收费公示期十个工作日(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13日),公示期满后我院于2026年4月14日开展上述项目服务,并严格按照公示标准及相关规定收费,今后如遇有关特需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性调整、医疗服务市场供需变化以及人员物资设施成本变动,我们将实时变动调整、予以完善,并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确保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共建和谐医疗环境。
服务联系科室:检验科 电话:****8341
价格监督科室:****办公室 电话:****8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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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