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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6年4月8日组织召开《****年产10万吨高岭土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通过会议讨论,验收工作组一致认为本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的要求,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出具了《****年产10万吨高岭土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保护局关于印发**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湛环〔2017〕577号)、《****保护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湛环函〔2018〕18号)等有关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我单位已委托****公司网站(http://www.****.cn/col.jsp?id=128)将《****年产10万吨高岭土生产线(**)项目竣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年产10万吨高岭土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本次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即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5月11日)。公众可采取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向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联系人发表对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的意见及看法。
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将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联系人:莫先生152****0909
通讯地址:**市****村委会何屋****氮肥厂东侧厂房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