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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980547Q | 建设单位法人:秦程亮 |
| 李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开发区奂山路19号 |
| 年产3000吨耐火材料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89-C3089-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开发区奂山路19号 |
| 经度:117.91702 纬度: 36.6699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2-08 |
| 川环报告表〔2023〕00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3-09-2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980547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980547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303MA3M1UU945 | 竣工时间:2023-09-01 |
| 2024-05-22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6-07 |
| 2025-04-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5-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49111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耐火材料(铝锆镁碳质制品不定型材料)3000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耐火材料(铝锆镁碳质制品不定型材料)3000吨/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混料 按照产品配方要求,将各种原料按照一定比例投加到混砂机中密闭混匀、造粒。若物料在放置过程中有受潮现象,则先放置于烘干室内进行烘水分处理。 (2)烘干 为了进一步减少混合料中的水分,造粒后的混合料利用烘干筒或者烘干床再次烘干,具体为: 需要控制粒度的物料经皮带传送至烘干筒烘干2h,烘干温度为60-80℃。烘干后的混合料通过烘干筒后的破碎筛分器进行物料筛选,筛选出合格混合成品料入库备用。 不需要控制粒度的物料送至烘干床烘干2h,烘干温度为60-80℃。烘干后的物料不需要筛分,直接入库备用。 西2及西4车间内设常压燃气热水锅炉,热水经锅炉加热后进入烘干筒外层夹套供热。西3车间内烘干筒热源来自天然气热风炉,天然气在热风炉的燃烧室内燃烧后,引入干燥筒外层夹套内供热。 (3)等静压成型 将烘干后的合格成品料运至成型车间,按照图纸的要求,装入橡胶模具,放入等静压机中压制成型,形成半成品备用。 (4)干燥烧成 半成品放入干燥箱中干燥,干燥温度为200℃左右。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干燥时长为3-22小时。 干燥后的半成品进入梭式窑(或电炉)中烧制16~22h,烧制时的温度为800℃—900℃,梭式窑的燃料为天然气。技改项目新增6台电炉用于烧成工序。 (5)粗加工、精加工 烧制后的产品利用车床、钻床等设备进行车加工处理,针对上下水口类产品在车加工处理后在利用平面磨分别进行加工处理。 (6)刷涂层 精加工完毕后,对产品进行检测,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合格品按照要求焊接上铁帽头,送至粉刷车间进行刷硅酸钠涂层防止氧化,后验收、装箱,将合格产品运至成品库。 | 实际建设情况:(1)混料 按照产品配方要求,将各种原料按照一定比例投加到混砂机中密闭混匀、造粒。若物料在放置过程中有受潮现象,则先放置于烘干室内进行烘水分处理。 (2)烘干 为了进一步减少混合料中的水分,造粒后的混合料利用烘干筒或者烘干床再次烘干,具体为: 需要控制粒度的物料经皮带传送至烘干筒烘干2h,烘干温度为60-80℃。烘干后的混合料通过烘干筒后的破碎筛分器进行物料筛选,筛选出合格混合成品料入库备用。 不需要控制粒度的物料送至烘干床烘干2h,烘干温度为60-80℃。烘干后的物料不需要筛分,直接入库备用。 西2及西4车间内设常压燃气热水锅炉,热水经锅炉加热后进入烘干筒外层夹套供热。西3车间内烘干筒热源来自天然气热风炉,天然气在热风炉的燃烧室内燃烧后,引入干燥筒外层夹套内供热。 (3)等静压成型 将烘干后的合格成品料运至成型车间,按照图纸的要求,装入橡胶模具,放入等静压机中压制成型,形成半成品备用。 (4)干燥烧成 半成品放入干燥箱中干燥,干燥温度为200℃左右。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干燥时长为3-22小时。 干燥后的半成品进入梭式窑(或电炉)中烧制16~22h,烧制时的温度为800℃—900℃,梭式窑的燃料为天然气。技改项目新增6台电炉用于烧成工序。 (5)粗加工、精加工 烧制后的产品利用车床、钻床等设备进行车加工处理,针对上下水口类产品在车加工处理后在利用平面磨分别进行加工处理。 (6)刷涂层 精加工完毕后,对产品进行检测,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合格品按照要求焊接上铁帽头,送至粉刷车间进行刷硅酸钠涂层防止氧化,后验收、装箱,将合格产品运至成品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烘干工序苯酚、甲醛、VOCs废气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经15m排气简排放;电炉烧成废气(苯酚、甲醛、VOCs)经焚烧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干燥箱干燥废气(苯酚、甲醛、VOCs、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自带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梭式窑烧成废气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焚烧炉处理后经15m排气简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西2车间烘干床(天然气热水锅炉热气)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室内布袋除尘器处理;平面磨车间磨床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个室内布袋除尘器处理;与原有平面磨车间2个摇臂钻床钻孔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合并,经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 西3车间造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1排气筒排放(原有项目)。 西3车间烘干筒(天然气热风炉供热)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室内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2排气筒排放。 废产品加工房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原有项目)。 西4车间烘干筒(天然气热水锅炉热气)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室内布袋除尘器+4#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 东2车间2个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4车间2个电炉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4#焚烧炉处理;与原有项目澡堂用烧水燃气锅炉(配低氮燃烧器)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合并经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 水口车间4个割边机割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与原有项目下水口车间2个数控车床加工工序、1个立式车床加工工序、长水口车间1个立式车床加工工序、水口车间1个卧式车床加工工序、水口车间1个下水口割底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合并,经6#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 东2车间1个电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2车间1个天然气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3车间1个电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3车间2个天然气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合并通过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东2车间1个40m3梭式窑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与东3车间1个20m3梭式窑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合并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东2车间2#焚烧炉处理;东3车间2个8m3梭式窑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东3车间3#焚烧炉处理,合并经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东1车间3个电炉(包括本项目5#电炉)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1#焚烧炉处理后,与东1车间天然气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合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与职工饮用水燃气锅炉(配低氮燃烧器)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合并通过1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6#、7#电炉(本项目)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5#焚烧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0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8#、9#电炉(本项目)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6#焚烧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1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10#电炉(本项目)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7#焚烧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2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1个电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2排气筒排放。 |
| 项目废水、噪声处理方式与环评一致。环评设计东2车间40m3梭式窑烧成废气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东3车间20m3梭式窑烧成废气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经东2车间2#焚烧炉处理;实际建设东2车间40m3梭式窑烧成废气、东3车间20m3梭式窑烧成废气合并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东2车间2#焚烧炉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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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9 | 0.161 | 0.59 | 0 | 0 | 0.19 | 0.1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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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西2车间烘干床(天然气热水锅炉热气)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室内布袋除尘器处理;平面磨车间磨床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个室内布袋除尘器处理;与原有平面磨车间2个摇臂钻床钻孔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合并,经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 西3车间造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1排气筒排放(原有项目)。 西3车间烘干筒(天然气热风炉供热)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室内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2排气筒排放。 废产品加工房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原有项目)。 西4车间烘干筒(天然气热水锅炉热气)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室内布袋除尘器+4#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 东2车间2个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4车间2个电炉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4#焚烧炉处理;与原有项目澡堂用烧水燃气锅炉(配低氮燃烧器)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合并经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 水口车间4个割边机割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与原有项目下水口车间2个数控车床加工工序、1个立式车床加工工序、长水口车间1个立式车床加工工序、水口车间1个卧式车床加工工序、水口车间1个下水口割底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合并,经6#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 东2车间1个电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2车间1个天然气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3车间1个电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3车间2个天然气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合并通过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东2车间1个40m3梭式窑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与东3车间1个20m3梭式窑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合并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东2车间2#焚烧炉处理;东3车间2个8m3梭式窑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东3车间3#焚烧炉处理,合并经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东1车间3个电炉(包括本项目5#电炉)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1#焚烧炉处理后,与东1车间天然气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合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与职工饮用水燃气锅炉(配低氮燃烧器)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合并通过1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6#、7#电炉(本项目)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5#焚烧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0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8#、9#电炉(本项目)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6#焚烧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1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10#电炉(本项目)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7#焚烧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2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1个电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2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VOCs排放限值(VOCs20mg/m3、3.0kg/h);苯酚、甲醛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酚类、甲醛15m有组织排放限值(苯酚100mg/m3、0.1kg/h,甲醛25mg/m3、0.26kg/h)。 | 西2车间烘干床(天然气热水锅炉热气)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室内布袋除尘器处理;平面磨车间磨床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个室内布袋除尘器处理;与原有平面磨车间2个摇臂钻床钻孔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合并,经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 西3车间造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1排气筒排放(原有项目)。 西3车间烘干筒(天然气热风炉供热)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室内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2排气筒排放。 废产品加工房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原有项目)。 西4车间烘干筒(天然气热水锅炉热气)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室内布袋除尘器+4#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 东2车间2个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4车间2个电炉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4#焚烧炉处理;与原有项目澡堂用烧水燃气锅炉(配低氮燃烧器)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合并经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 水口车间4个割边机割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与原有项目下水口车间2个数控车床加工工序、1个立式车床加工工序、长水口车间1个立式车床加工工序、水口车间1个卧式车床加工工序、水口车间1个下水口割底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合并,经6#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 东2车间1个电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2车间1个天然气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3车间1个电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东3车间2个天然气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合并通过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东2车间1个40m3梭式窑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与东3车间1个20m3梭式窑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合并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东2车间2#焚烧炉处理;东3车间2个8m3梭式窑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东3车间3#焚烧炉处理,合并经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东1车间3个电炉(包括本项目5#电炉)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1#焚烧炉处理后,与东1车间天然气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合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与职工饮用水燃气锅炉(配低氮燃烧器)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合并通过1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6#、7#电炉(本项目)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5#焚烧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0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8#、9#电炉(本项目)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6#焚烧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1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10#电炉(本项目)烧成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7#焚烧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2排气筒排放。 东5车间1个电干燥箱干燥工序产生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SO2、NOx经自带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2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1#排气筒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5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241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20mg/m3、3.0kg/h);有组织苯酚最大排放浓度为2.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223kg/h,有组织甲醛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酚类、甲醛15m有组织排放限值(苯酚100mg/m3、0.1kg/h,甲醛25mg/m3、0.26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0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未检出,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2-2#排气筒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8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9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20mg/m3、3.0kg/h);有组织苯酚最大排放浓度为2.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992kg/h,有组织甲醛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酚类、甲醛15m有组织排放限值(苯酚100mg/m3、0.1kg/h,甲醛25mg/m3、0.26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2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未检出,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4#排气筒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3.4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871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20mg/m3、3.0kg/h);有组织苯酚最大排放浓度为1.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234kg/h,有组织甲醛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酚类、甲醛15m有组织排放限值(苯酚100mg/m3、0.1kg/h,甲醛25mg/m3、0.26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5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未检出,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5#排气筒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7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614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20mg/m3、3.0kg/h);有组织苯酚最大排放浓度为3.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854kg/h,有组织甲醛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酚类、甲醛15m有组织排放限值(苯酚100mg/m3、0.1kg/h,甲醛25mg/m3、0.26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0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6mg/m3,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6#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3mg/m3,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 7#排气筒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8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55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20mg/m3、3.0kg/h);有组织苯酚最大排放浓度为10.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553kg/h,有组织甲醛最大排放浓度为3.8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1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酚类、甲醛15m有组织排放限值(苯酚100mg/m3、0.1kg/h,甲醛25mg/m3、0.26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2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7mg/m3,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8#排气筒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3.1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383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20mg/m3、3.0kg/h);有组织苯酚最大排放浓度为3.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456kg/h,有组织甲醛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酚类、甲醛15m有组织排放限值(苯酚100mg/m3、0.1kg/h,甲醛25mg/m3、0.26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2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mg/m3,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10#排气筒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6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878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20mg/m3、3.0kg/h);有组织苯酚最大排放浓度为4.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34kg/h,有组织甲醛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酚类、甲醛15m有组织排放限值(苯酚100mg/m3、0.1kg/h,甲醛25mg/m3、0.26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5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mg/m3,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11#排气筒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6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893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20mg/m3、3.0kg/h);有组织苯酚最大排放浓度为3.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4kg/h,有组织甲醛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酚类、甲醛15m有组织排放限值(苯酚100mg/m3、0.1kg/h,甲醛25mg/m3、0.26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4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mg/m3,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12#排气筒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3.0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491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20mg/m3、3.0kg/h);有组织苯酚最大排放浓度为1.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19kg/h,有组织甲醛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酚类、甲醛15m有组织排放限值(苯酚100mg/m3、0.1kg/h,甲醛25mg/m3、0.26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3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0mg/m3,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经收集的VOCs(含苯酚、甲醛)、颗粒物。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423mg/m3,厂界无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087mg/m3,厂界无组织苯酚、二氧化硫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苯酚0.08mg/m3);厂界无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15mg/m3,厂界甲醛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甲醛0.05mg/m3);厂区内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56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1h平均浓度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依据原有自行检测数据(******公司,YTHJ字第(****05278)号):2-2#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2mg/m3,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 3#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3mg/m3,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 |
| 1 | 减振、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减振、隔声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在51.3-55.6dB(A)之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在42.3-45.7dB(A)之间,各监测点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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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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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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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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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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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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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