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发布“康庄美地E区1、2幢热水器更换项目(第二次)”答疑通知。
问1:比选文件第3页“条款五”中要求:“若代理商参与竞选还需提供授权制造商有效营业执照及代理授权书(注意:一个制造商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与竞选,制造商和被授权的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竞选,否则均作否决处理。)”
此项要求严重违反了(1)渝财采购〔2022〕7 号文件规定,该文件第7条款明确规定将“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列为常见违规违法行为(详见附件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中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局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渝财规〔2023〕10 号),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类不包含本次比选的热水器;同时,该规定的货物单次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而本次比选采购的货物未达到该限额标准,因此,****政府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比选人自主采购。
按**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第一卷第一章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本着优中选优,按比选文件执行。
问2:比选文件第4页“业绩要求:“【竞选文件中须提供比选申请人或其授权人的2023年3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在我国境内不少于3个燃气热水器供货及安装业绩,所提供的合同业绩总额不低于60万元。】”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9.89万元。然而,资格条件中却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绩合同总额不低于60万元,是项目预算金额的3倍以上。此项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要求供应商的历史业绩总额远超本项目预算,无法证明其与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存在直接、合理的关联,属于设定的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要求供应商的过往业绩规模数倍于本项目预算,实质上是将供应商的“营业收入”或“经营规模”变相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关于不得将“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渝财采购〔2022〕7 号文件规定,该文第8条款明确规定将“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以不合理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 2 个”列为常见违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比选文件中设定的“合同业绩总额不低于60万元”的资格要求,与19.89万元的项目预算严重不匹配,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已构成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财政局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渝财规〔2023〕10 号)的规定,本次比选热水器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类,且本次比选为单次采购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及依法必招项目,为自主采购,本着优中选优,按比选文件执行。
问3:比选文件第4页“品牌要求为美的、海尔、万和、荣事达、长虹、美菱品牌,如不是推荐品牌需最终将由比选人评定。此条款涉嫌不当限定品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项设置违反(渝财采购〔2022〕7号)的规定。该通知第四条“采购文件编制常见问题”中,第7项明确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列为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比选文件以列举方式限定六个具体品牌,并明示“如不是推荐品牌需最终将由比选人评定”,实质上是为推荐品牌设置了优先或排他性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标书代写
请求采购人核实后,删除关于“(非参考品牌的供应商参加竞选时需要提供自证档次的证明文件,档次自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人员数量、工厂规模、生产工艺、技术专利、与本招标内容匹配的燃气热水器市场的占有率及产品线覆盖场景、品牌影响力与客户口碑等,最终将由比选人评定)”要求。
答复:****政府采购及依法必招的项目,为自主采购,本项目未限定品牌,均为参考品牌,该条款依据本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置,不存在唯一性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满足项目使用需求与质量择优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条不调整。
比选人:****
代理机构:****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