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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4月9****机关提出**建****公司延续取水的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水务局关于**建****公司延续取水许可的审核意见,取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决定准予**建****公司延续取水,取水许可期限五年(2026年4月13日至2031年4月12日),核定年取水量4.5万m3。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地点为****村委会大石岗,取水用途:混凝土生产和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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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