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汽车零部件、精密电子零配件、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生产项目 | **市千灯镇石浦季广路508号 | **** | ******公司 | 年产汽车零部件1750万件、精密电子零配件3500万件、光伏设备元器件25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振动研磨后水洗、前处理、喷水性漆水帘、水洗塔、冷却塔废水共15000t/a****处理站(破乳隔油+混凝絮凝气浮)处理后接入**市千灯****公司。pH、COD、SS、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石油类、LAS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循环冷却水水质执行《GB/T 44325-2024工业循环冷却水零排污技术规范》表2标准。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 2.熔化炉产生的颗粒物、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软帘围挡+顶部集气罩收集后由耐高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压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风帘围挡+集气罩收集后由滤网+水汽分离器+二级静电过滤+精密过滤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前处理烘干隧道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过管道收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末涂装产生的颗粒物经喷房负压管道收集后由旋风+袋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粉末涂装后烘烤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过管道收集和烘烤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过管道收集后一起由“水洗塔+除水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水性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水帘捕捉收集和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烘干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密闭空间管道收集后一起由水洗塔+纤维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CNC加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套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振动研磨、车铣、磨床、火花加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DA001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DA002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DA003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DA004、DA005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 表1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