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建设行为包括**、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等,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凡未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的建(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二、我旗将进一步严格管控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城乡规划区内,占用公共**,影响市容市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障碍物;
(二)私挖地下空间,私自改变小区居民住宅楼外立面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违法建设,以维修为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地料场、商砼站、项目部、工棚、板房、材料设备堆放围栏等)、改变临时批准用途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未实施拆除的;
(四)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基地等各种建(构)筑物,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标识标志的;
(五)其他违法占地或建设行为。
三、凡未经批准,正在**、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自行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经核查认定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仍不拆除的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对违法违规建(构)筑进行拆除,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办理供水、供电、供热等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同时,不得为正在进行施工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提供施工用水、用电。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五、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纵容违法建设,或干扰查处工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可通过电话、信函、现场等方式进行,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局 0470-****416
****建设局 0470-****828
旗****执法局 0470-****711
****人民政府 0470-****071
****政府 0470-****060
****政府 0470-****966
****政府 0470-****003
****政府 0470-****002
****政府 0470-****045
****人民政府 0470-****080
****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