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自主电池项目MXPX2、CTP3、电芯2车间C4-1配套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1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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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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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 序号 合格中标候选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标报价 质量承诺 工期/交货期(日历天) 候选人资格情况 候选人业绩情况 拟派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格情况
投资项目代码 ****
投资项目名称 广汽自主电池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广汽自主电池项目MXPX2、CTP3、电芯2车间C4-1配套工程项目
标段(包)名称 广汽自主电池项目MXPX2、CTP3、电芯2车间C4-1配套工程项目
公示名称 广汽自主电池项目MXPX2、CTP3、电芯2车间C4-1配套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
开标日期 2026-04-02 09:00:00
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推荐情况如下:
评标参考价:1.****62069E7 元 抽取的X1:96
评标结果

进入定标环节时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出现字母情况的,字母以“0”进行代替大小排位;如出现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一致的,则随机排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 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8299

****

****9296.56

5135

****集团有限公司

****7976.92

5012

**市****公司

****8652.91

4819

******公司

****2077.54

375X

****集团有限公司

****4406.28

情况说明:******公司、**展昊****公司、****公司上述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委员会一致评审确定不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


中标候选人响应情况
1 **** 914********798299R ****9296.56元 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0日历天。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刘德想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2 ****集团有限公司 914********435135E ****7976.92元 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0日历天。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崔泳心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3 **市****公司 914********435012D ****8652.91元 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0日历天。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黄泽隆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4 ******公司 914********4648193 ****2077.54元 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按招标文件要求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王浩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5 ****集团有限公司 914********75375XR ****4406.28元 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0日历天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朱健柱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经评审,定标委员会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具体情况如下:
中标结果 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称 第一阶段定标得分/票数(定标评语详见《定标报告》) 是否入围第二阶段定标评审 投标报价偏差值 最终排序
中标人名称 :**市****公司 中标价 :总价:1048.865291万元 抽取的X2 :5
**市****公司 / 45466.20 1
****集团有限公司 / 70287.17 2
**** / 325177.45 3
******公司 / 737958.43 4
****集团有限公司 / 863857.81 5
异议受理部门 ****公司 联系地址 **市**区**镇龙泽路239号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20-****8182
招标代理机构 **** 联系地址 ****广华北路13****花园2座4梯201、202、2座5梯201、202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林工 联系电话 020-****0110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市**区****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0-****2221
联系地址 **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建设局大楼二楼
公示开始时间 2026-04-11 00:00:00 公示结束时间 2026-04-14 00:00:00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详见附件。
说明:1.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3.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应当递交投诉书,对评标结果的投诉还应提供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如有)。投诉书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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