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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食品加工项目一期 | ||
| 建设地址 | **市**区省道S374以南、金海路以北 | ||
| 建设规模 | 该地块一期建筑面积20204.10平方米。11号宿舍、研发中心基底面积1278.23平方米,建筑面积5411.72平方米,建筑高度16.50米(从室外地坪到屋面高度),地下一层深度4米。14号厂房(一期)基底面积4835.84平方米,建筑面积14728.38平方米,建筑高 度16.70米(从室外地坪到屋面高度)。污水处理池建筑面积64.0平方米,深度5.7米。 | 合同价格 | 2500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公司 | ||
| 设计单位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谢朝景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昌珍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周建伟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康锦 | 总监理工程师 | 王巨澜 |
| 合同工期 | 2025-03-10 ~ 2026-09-10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 湛麻质监【2026】031603号(B);安全监督注册号:湛麻安监【2026】031603号(B)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