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驱体预处理车间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审批
湖南-湘潭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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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裕能新能源****公司前驱体预处理车间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6年04月11日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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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能新能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前驱体预处理车间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湘裕能〔2026〕2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第八条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5〕652号 )第八条有关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万kW﹒h(折当量值**吨标准煤,折等价值**吨标准煤)、天然气**万Nm3(折**吨标准煤)。磷酸铁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kgce/t。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主要用能系统。以前驱体预处理脱水、磷酸铁锂干燥及研磨等主要用能工序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能效水平,应通过购买绿电绿证等措施,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不低于节能水平,特别是泵、风机、冷却塔、空压机、冷水机组、分体空调、配套电机、照明器具等,将审定后的节能报告设备能效等级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项目生产用能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三)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建成后接入现有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或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产品品种发生变化,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根据“十五五”碳排放双控相关要求,请**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能耗及碳排放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开展节能验收;项目应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在验收时落实当年电力消费所需绿电。投产后每年都应落实使用绿电的承诺。

六、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验收情况,我委将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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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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