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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招标公告第二款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第2.5点“交货期:125日历日(供货期75个日历天,安装期50个日历天)”更正为:“交货期:150日历日(供货期90个日历天,安装期60个日历天)”。招标文件中类似要求同此更正。
2、原招标文件前附表第6.4款商务部分评审的信用、业绩规定中第1点评审加分的企业业绩“投标人类似业绩”更正为:“投标货物类似供货业绩”。招标文件中类似要求同此更正。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