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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302MA3DEXYC5C | 建设单位法人:王伟 |
| 王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经济开发区望娘****公司院内 |
| 塑胶中空板技改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C2922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2-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开发区望娘社区****公司院内 |
| 经度:117.93125 纬度: 36.6972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1-22 |
| 川环报告表〔2019〕1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302MA3DEXYC5C001W |
| 2020-07-1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 |
| 17 | 运营单位名称:**** |
| ****0302MA3DEXYC5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众智****公司 |
| ****0302MAC****976 | 验收监测单位:**泰熙****公司 |
| ****0306MA3P7H0N8C | 竣工时间:2024-12-2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3-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4-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1.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2.根据最新的环保要求和本项目工艺实际情况及时完善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3. 建设单位对废气排气筒加强监管,出现应急情况应做好台账记录; 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 (lem.****.cn),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车间 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1750m2 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1750m2 生产西车间 利用原厂房改造,建筑面积约800m2 利用原厂房改造,建筑面积约800m2 仓库 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783m2 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783m2 |
| 新增1台封边机作为备用辅助设备,排污许可变更时考虑同类工序排气筒编号相近的原则,将排污许可证排气筒编号进行变更。此次验收将现场相关的排气筒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编号对应,(5#塑胶中空板生产线)印刷工序(3#模切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因设备布局发生变动由原编号DA002排气筒转为DA005排气筒编号排放,处理工艺仍为二级活性炭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挤压成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过集气罩收集后由光氧一体机处理后经15m高烟囱(1#)有组织排出。印刷过程中产生的 VOCs 经过集气罩收集后由光氧一体机处理后经15m高烟囱(2#)有组织排出。项目进行破碎机破碎下脚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过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进行收集后通过15m高烟囱(3#4#)排出。挤压成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标准限值(60mg/m3);印刷过程中产生的 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表2中VOCs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0mg/m3);破碎粉尘排放浓度执行《**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第四时段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通过车间密闭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 部分:印刷业)》表3中VOCs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mg/m3;无组织粉尘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粉尘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
| 挤压成型工序(1-4#塑胶中空板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挤压成型工序(5-6#塑胶中空板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原编号为DA004)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挤出成型工序(封边、裁切,5#封边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原编号为DA00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破碎工序(6#破碎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挤压成型工序(5#塑胶中空板生产线)印刷工序(3#模切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DA002排气筒出口VOCs实测最大浓度为6.32mg/m3,其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 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50mg/m3,1.5kg/h);DA003排气筒出口颗粒物实测最大浓度为5.9mg/m3,其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10mg/m3);DA005排气筒出口VOCs实测最大浓度为3.22mg/m3,其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浓度限值(60mg/m3,3kg/h)。 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实测浓度最大值为:1.27mg/m3,其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制(2mg/m3);颗粒物实测浓度最大值为:0.532mg/m3,其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mg/m3);臭气实测浓度最大值为:15,其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20);装置区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任意一次最大值为:1.82mg/m3,1h平均值为1.67mg/m3,其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限制要求(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工作。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 本项目废品及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废机油、等离子光氧一体机中的废灯管、废水处理过程中固液分离产生的污泥和废水性油墨包装桶属于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所有固体废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外排。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
| 职工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至厂区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定期回用于生产;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废水性漆桶、废机油、废活性炭,存放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要求,暂存区防渗要求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技改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本项目生产车间主要污染物产生点周围100m 范围内目前无敏感保护目标。你****政府做好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环境敏感建筑物。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
| 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本项目无组织源周围100m 范围内没有敏感目标。****政府做好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规划的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环境敏感建筑物。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的意见》(淄环发[2010]60号),并作为环保验收必要条件。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
|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的意见》(淄环发[2010]60号),并作为环保验收必要条件。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识牌及环保宣传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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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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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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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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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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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