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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6********5979187 | 建设单位法人:巩小勇 |
| 王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维吾尔自治区****市 |
| ****市**产业园 |
| ****20万吨铜冶炼综合回收技术改造项目火法系统配套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4-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211-C3211-铜冶炼 |
| 建设地点: | **维吾尔自治区****市 **产业园 |
| 经度:88.16034 纬度: 44.14208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6-04-13 |
| 新环函〔2016〕33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17-12-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7600 |
| 15686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6********597918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智****公司 |
| ****01004MAE76JTT5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5MA795GB41K | 竣工时间:2025-06-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3-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0万吨阴极铜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0万吨阴极铜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新增1套制酸系统;新增净液工段II;奥炉、阳极炉燃煤。 | 实际建设情况:未**1套制酸系统,在原有制酸系统增加1套发烟酸系统(设计产能10万吨/年,浓度104.5%)。未新增净液工段II,企业对原有净液工段生产设施升级改造,更换带式过滤机、冷冻机组,提升处理能力与效率。澳炉、阳极炉煤改气。增设废原料吨包袋破碎装置。 |
| (1)因上游铜精矿原料供应不足,且受硫酸销售市场环境影响,通过扩建火法及制酸系统等方式已无法满足产能提升要求。五鑫铜业通过购入成品光亮铜、铜板(铜含量>98%)以及阳极板来增加阴极铜产量,以达成环评设计的年产20万吨阴极铜产能目标,不再推进制酸系统II、废酸处理站II、净液工段II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工作。 (2)铜冶炼工艺、炉窑炉型、数量、规格均与环评一致; (3)奥炉、阳极炉煤改气,较环评废气污染物减少; (4)未新增电解铜净液车间,新增电解车间依托原有净液车间,可满足生产需求,较环评未新增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 (5)未新增制酸系统,原有制酸工艺无变化,在原有制酸系统上增设1套发烟酸系统,增加硫酸产品的规格,折算浓度100%硫酸的产量不变;制酸废气处理系统新增“臭氧氧化器”、“碱液吸收脱硫塔+两级电除雾”,较环评未新增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 (6)废原料吨包袋经吨袋破碎装置破碎、清洗、漂洗、脱水、打包处理后外售综合利用。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沉淀铜精矿送至精矿库配料使用。较环评未新增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境集烟I:对现有澳斯麦特炉、沉降电炉、阳极炉环保排烟系统进行改造,更换现有的环保风机,增设长袋脉冲式除尘器1台,过滤面积8000m2,配套选用AYX670-1No29.5F锅炉引风机1台,脱硫系统利旧。 环境集烟II:PS转炉环境集烟,增设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1套。 环境集烟I脱硫烟气+制酸I系统脱硫尾气依托现有120米烟囱排放。 制酸II系统采用采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脱硫尾气连同环境集烟II系统脱硫烟气通过新增设的1根80米烟囱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环境集烟I: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塔(原有)+钠碱法吸收脱硫塔(新增)+湿式电除雾(新增)处理设施。 环境集烟II:新增1套转炉环集II脱硫系统(环集工艺+钠碱法脱硫)通过新增设的1根80米烟囱排放,奥斯麦特炉煤改气。 环境集烟I脱硫烟气+制酸I系统脱硫尾气依托现有120米烟囱排放。 制酸尾气新增“臭氧氧化反应器”、“碱液吸收脱硫塔(双氧水)+电除雾”净化设施。 未新增制酸II系统。 |
| (1)环境集烟I新增“碱液吸收脱硫塔+湿式电除雾”净化设施,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小; (2)环境集烟II:PS转炉环境集烟由环评设计的“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改为实际建设“钠碱法脱硫”系统,脱硫效率达 99%,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小; (3)制酸废气处理系统新增“臭氧氧化反应器”、“碱液吸收脱硫塔+两级电除雾”,较环评未新增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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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85110.4 | 300960 | 0 | 0 | 0 | 786070.4 | 300960 | / |
| 428 | 21.0659 | 337.1335 | 428 | 0 | 21.066 | -406.934 | / |
| 182.9 | 30.1623 | 335.0564 | 182.9 | 0 | 30.162 | -152.738 | / |
| 106.5 | 4.271 | 37.1652 | 106.5 | 0 | 4.271 | -102.229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酸性废水处理系统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 本技改项目使用原有酸性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石灰铁盐法,处理规模50m3/h。 | 验收监测期间,酸性废水经处理后,废水污染物最大日均排放浓度均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间接排放浓度限值。 | |
| 2 | 一般生产性废水处理系统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 本技改项目完成后,利用原有一般生产性废水处理系统,采用中和、絮凝、过滤、反渗透处理,处理规模70m3/h,用于处理全厂一般生产性废水。 | 验收监测期间,一般性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废水污染物最大日均排放浓度均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间接排放浓度限值。 | |
| 3 | 阳极泥污水处理设施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 阳极泥处理产生的废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处理+絮凝沉淀”处理工艺,产生的沉淀回收料送熔炼车间回用。 | 验收监测期间,阳极泥处理车间废水经处理后,废水污染物最大日均排放浓度均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间接排放浓度限值。 |
| 1 | 制酸I尾气处理系统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 | 两转两吸制酸工艺+臭氧氧化+碱液吸收脱硫塔+碱液吸收脱硫塔+电除雾 | 验收监测期间,制酸I尾气排放污染物最大浓度值均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浓度限值。 | |
| 2 | 环集I烟气处理设施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 | 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塔+钠碱法吸收脱硫塔+湿式电除雾 | 验收监测期间,熔炼炉、沉降电炉、阳极炉环集I烟气排放污染物最大浓度值均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浓度限值。 | |
| 3 | 环境集烟II处理设施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 | 钠碱法脱硫塔 | 验收监测期间,环集II烟气排放污染物最大浓度值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浓度限值。 | |
| 4 | 电解车间II酸雾净化系统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 | 2套二级玻璃钢酸雾洗涤塔 | 验收监测期间,电解车间II电积槽废气排放污染物最大浓度值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浓度限值。 | |
| 5 | 电解车间净液废气处理设施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 | 依托原有废气治理设施二级玻璃钢酸雾净化塔 | 验收监测期间,电解车间净液废气排放污染物最大浓度值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浓度限值。 | |
| 6 | 阳极泥处理车间回转窑蒸硒系统废气处理设施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 | 碱液吸收喷淋塔 | 验收监测期间,阳极泥处理车间回转窑蒸硒系统废气排放污染物最大浓度值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浓度限值。 | |
| 7 | 阳极泥处理车间金银精炼系统(中频熔炼炉、银电解、金电解)废气处理设施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 | 布袋除尘器+碱液吸收喷淋塔+喷氨脱销设施 | 验收监测期间,阳极泥处理车间金银精炼系统(中频熔炼炉、银电解、金电解)废气排放污染物最大浓度值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浓度限值。 | |
| 8 | 阳极泥预处理系统废气、分金、分银、分铜废气处理设施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 | 碱液吸收喷淋塔 | 验收监测期间,阳极泥预处理系统废气、分金、分银、分铜废气排放污染物最大浓度值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浓度限值。 | |
| 9 | 废酸处理站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依托依托原有废气治理设施除害碱液吸收塔 | 验收监测期间,废酸处理站硫化系统废气排放污染物最大浓度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速率限值要求。 |
| 1 | 隔声减震吸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消声(如在风机、空压机的进风、出风口设消声器、安装吸声材料、在管道上用保温棉吸音材料做隔音处理等)、隔声(如设置隔声罩、独立厂房等,对SO2风机、制氧机、空压机及鼓风机设立封闭式的独立房间,并设置隔声操作间)、减震(如设置减震基础)、个体防护和加强厂区绿化等噪声防治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
| 1 | 实施分区分级防渗 | 已按环评要求实施分区分级防渗 |
| 1 | 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一座占地面积2140平方米的渣选尾矿贮仓,贮仓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I类场的要求建设。项目铅滤饼、中和渣、砷滤饼、废触媒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或进行综合利用,脱硫石膏渣、废酸处理石膏渣、渣选尾矿均进行综合利用。 | 已建设1座封闭式冶炼渣仓库, 占地3276m2,存于尾矿仓;已建设1座1711.8m2铅渣库(含200m2危废暂存库)、1座1581m2铅砷滤饼库和中和渣库、1座200m2阳极泥库用于分类暂存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固废、危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暂存、分类处置。 |
| 1 | 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重点针对二氧化硫及硫酸储运泄漏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防范减缓措施,并与当地应急预案相衔接。项目**硫酸车间设容积为2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处理站设容积为500立方米调节池,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依托现有工程。设置控制系统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监测、控制和管理。出现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和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 企业配备报警装置、紧急启停装置、设置事故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编制环保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处理站设有一座有效容积500m3的事故水池,厂区设60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用以收集废水处理系统及制酸事故状态下的排水和厂区初期雨水,事故排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回用,事故池已按要求进行防渗、防腐处理;未**制酸系统,因此未对应设置**硫酸车间设容积为200m3的初期雨水池。 |
| 精矿库及配料工序、精矿解冻库、精矿运输、粉煤制备、熔剂上料系统、粉煤输送等全部依托现有工程。 富氧顶吹熔炼炉、熔炼循环水系统、沉降电炉、PS转炉、转炉余热锅炉、转炉熔剂系统、浇铸机循环水系统、白烟尘包装系统等全部依托现有工程。 储运工程、辅助工程、供配电工程、供水工程依托原有利旧。增设一套废酸处理系统,采用硫化-中和法处理工艺;处理后水与其它生产废水混合,增设一套酸性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石灰铁盐两端中和法处理;增设废水深度处理系统,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利用现有设施。 粉煤制备、奥炉、转炉、阳极炉、沉淀电炉烟气处理系统依托原有利旧。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澳炉、阳极炉煤改气,停用粉煤制备系统。精矿库及配料工序、精矿解冻库、精矿运输、熔剂上料系统等全部依托现有工程。 富氧顶吹熔炼炉、熔炼循环水系统、沉降电炉、PS转炉、转炉余热锅炉、转炉熔剂系统、浇铸机循环水系统、白烟尘包装系统等全部依托现有工程。 净液工段依托原有。 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依托原有利旧。 粉煤制备系统停用;奥炉、转炉、阳极炉、沉淀电炉烟气处理系统依托原有利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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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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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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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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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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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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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