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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81MA6KHMJ0XM | 建设单位法人:马永明 |
| 马永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园山北路2号祥丰大厦 |
| **市草铺磷**松坪龙树磷矿2号坑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变更)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2-化学矿开采;**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9-N7729-其他污染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办事处****小组 |
| 经度:102.36493 纬度: 24.9732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7-16 |
| 安生环复〔2025〕3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870.8 |
| 911.94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81MA6KHMJ0X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5********403755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5********62097XG | 竣工时间:2025-12-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3-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态修复范围面积为6.4908公顷(97.362亩),包括矿坑生态修复范围4.788公顷(约72亩)、外围区域1.7028公顷。堆填标高为1895m,回填改性磷石膏715241.00m3。 | 实际建设情况:生态修复范围面积为6.4908公顷(97.362亩),包括矿坑生态修复范围4.788公顷(约72亩)、外围区域1.7028公顷。堆填标高为1895m,回填改性磷石膏715241.00m3。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磷石膏改性生产以****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水洗后的磷石膏作为原料,经添加改性用干粉材料进行混合改性,将磷石膏中氟化物、磷进行固化,并起到调节pH值的作用,改性后磷石膏根据回填施工方案,按照回填分层进行分批次属性检测,满足矿山修复回填要求的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坑回填,不满足要求的磷石膏返回进行改性; ②矿坑回填及生态修复施工工艺为:场地清理→截排水沟施工→坑底整平→铺设粘土层→防渗层铺设→改性磷石膏回填→顶部覆土→植被恢复→养护管理。 ③磷石膏二次改性施工工艺为:场地清理→护坡工程施工→沟渠开挖→药剂投加→沟渠回填→防渗层修复→顶部覆土→植被恢复→养护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①磷石膏改性生产工艺无变化,随着回填工程竣工,目前改性磷石膏加工生产设施已停产。 ②矿坑回填及生态修复施工工艺无变化 ③磷石膏二次改性施工工艺:1)作业平台区:清表作业→平台开槽→药剂配置→平台开槽注药→沟渠回填→防渗层修复顶部覆土→植被恢复→养护管理。2)清表作业→表土清运→改性不合格磷石膏换填→平台开槽注药→防渗层修复顶部覆土→植被恢复→养护管理 |
| 施工期未开展空心砖护坡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边坡垮塌事故;为提高整改质量,整改过程对顶部大平台区域表层的不合格磷石膏进行换填处理,顶部大平台及开槽清理的不合格磷石膏共31813t,运至****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重新进行改性,并使用改性合格的磷石膏进行回填。此过程,进行洒水降尘,无废水及固废排放,对环境质量影响不大,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施工期:矿坑回填作业至设计标高1895m后,进行顶部防渗和表土回填,以栽植栽植灌木、播撒草籽的形式进行植被修复;设置临时排水沟和临时沉淀池,将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等;回填区淋滤水经坑内淋滤水收集井收集后,用泵抽至坑外收集池,经沉淀后,最终回用于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作为生产补充水;工程底部及边坡需进行防渗,设置淋滤水防渗漏监控系统,设置3口地下水跟踪监测井;施工选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低速慢行,并遮盖篷布;项目施工土石方回用于场地平整,沉淀池及淋滤水收集池的沉渣,装袋沥水晾干后用于回填区回填。 运营期:定期浇灌、基肥及追肥;连续抚育3年,每年一次,适时补植;淋滤水跟踪监测,每季度1次,直至连续无淋滤水产生;地下水跟踪监测,直到相关指标连续3年内,年均检测指标持续稳定,特征指标不呈上升趋势。 | 实际建设情况:施工期:矿坑回填作业至设计标高1895m后,已进行顶部防渗和表土回填,覆1m以上种植土,并播撒草籽,灌木以栽植木槿、栽植火棘为主,草籽播撒狗牙根。火棘、木槿行间混交,林下撒播狗牙根。灌木林地(5.0783hm2)、其他草地(1.3315hm2),播撒面积6.4098hm2。;回填磷石膏修改过程中,已设置临时排水沟和临时沉淀池,将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等;回填区淋滤水经坑内淋滤水收集井收集后,用泵抽至坑外收集池,经沉淀后,用于已回填改性磷石膏修复药剂配比,回用不完部分最终回用于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作为生产补充水;工程底部及边坡已进行防渗,设置淋滤水防渗漏监控系统,设置了3口地下水跟踪监测井;施工选取了低噪声设备,施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低速慢行,并遮盖篷布;项目施工土石方已回用于场地平整,沉淀池及淋滤水收集池的沉渣,装袋沥水晾干后用于回填区回填。 运营期:已安排人员定期浇灌、基肥及追肥;计划连续抚育3年,每年一次,适时补植;淋滤水已进行跟踪监测,每季度1次,直至连续无淋滤水产生;已进行地下水跟踪监测,直到相关指标连续3年内,年均检测指标持续稳定,特征指标不呈上升趋势。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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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淋漓水收集池 | / | 已建设3个淋滤水收集池,矿坑中心1个淋滤水收集竖井(内径为1m,高44m,底部收集池容积80m3),矿坑东北侧上方1个(容积80m3),矿坑西侧1个(容积15m3)。磷石膏二次改性期间,淋滤水回用于配比药剂溶液,回用不完部分用罐车运输回用于****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用于磷石膏水洗补充水。 | 2025年3月至4月整改调查期间因开始破膜、开挖等取样作业,总磷、氟化物浓度均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并达到极值,其余时段均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根据趋势线分析,总磷、氟化物浓度呈逐渐下降趋势,并趋于平稳区间,管护期项目产生的淋滤水用罐车运输回用于****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用于磷石膏水洗补充水,不外排,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
| 1 | 洒水降尘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施工过程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改性磷石膏生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 | 本项目生态修复施工期间,项目矿坑修复区施工无组织颗粒物和改性磷石膏车间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生态修复谁工期施工扬尘可达标排放,对周边2.5km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
| 1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采用低噪声设备、夜间不生产 | 经监测,生态修复施工监测期间,改性车间四周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项目回填区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即:昼间≤70dB(A)。磷石膏二次改性施工期间现场采用低噪声设备,夜间不生产,项目50m范围内无保护目标,距离最近的关心点为上古屯村,位于修复区南侧约1500m,项目修复区药剂采用汽车运输,运输道路利用**内部道路,不经过外部道路,沿途无村庄分布,不会造成噪声扰民现象 |
| 1 | (1)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5.3章节I类场技术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设置防渗漏监控系统;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顶部设置阻隔防渗层,减少淋滤水产生。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其中总磷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 (2)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第二类用地标准选值,对修复区域土壤进行监测。 | (1)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5.3章节I类场技术的要求采取了防渗措施,铺设防渗膜,并设置了防渗漏监控系统;项目区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每季度对地下水进行监测;顶部铺设防渗膜,设置阻隔防渗层,减少淋滤水产生。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其中总磷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 (2)2026年1月31日对修复区域土壤进行了监测,经检查,修复区域土壤可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第二类用地标准选值要求。 | |
| 2 | 合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进行监测,直至相关指标连续3年内持续稳定,特征指标不呈上升趋势;对下碾**水井进行跟踪监测 | 已设置3口地下水跟踪监测井,计划在每年在丰、枯水期对地下水各监测1次,直至相关指标连续3年内持续稳定,特征指标不呈上升趋势;并对下碾**水井每年在丰、枯水期进行跟踪监测 |
| 1 | 现状表面覆土临时规范堆存后用于后期覆土,不外排;顶部覆膜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淋漓水收集池定期清理沉渣,装袋运回****磷石膏综合利用工程继续改性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弃石灰包装袋自行清洗干净后,和废弃氧化钙包装袋一起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综合利用。 | 磷石膏二次整改过程中开挖的表层覆土临时规范堆存后用于后期覆土,不外排;废弃的顶部覆膜委托****收集处理;淋漓水收集池沉渣装袋运回****磷石膏综合利用工程继续改性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弃石灰包装袋自行清洗干净后,和废弃氧化钙包装袋一起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综合利用。 |
| 1 | 严格控制占地范围,严禁新增占地;文明施工,严禁非法猎捕鸟类、兽类等野生动物;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复垦区长势不好的苗木进行补种 | 项目建设未新增占地。文明施工,无非法猎捕鸟类、兽类等野生动物现象;已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复垦区长势不好的苗木进行了补种。 | |
| 2 | 制定保养管理制度,做好管护和抚育工作,及时补种植株;适时灌溉、施肥;加强病虫害防治。 | 已制定保养管理制度,后续将做好管护和抚育工作,及时补种植株;适时灌溉、施肥;加强病虫害防治 |
| 1 | (1)为有效控制项目环境风险,按照整改方案施工,避免开挖对底部防渗层和边坡防渗层造成破坏。对修复区域顶部防渗层及时进行修补,改性磷石膏材料修复整改完成后,对顶部破损防渗层进行修复,同时和边坡已铺设的HDPE土工膜焊接,以防雨水入渗。 (2)对修复后的磷石膏进行详细调查,确保磷石膏满足《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1269-2024)及《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修复环境风险评估规范》(DB5301/T98-2023)相关要求。 (3)加强防渗漏监控系统的维护,实时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 (4)按《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1269-2024)要求进行跟踪监测。 (5)按照《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修复过程环境监管规范》(DB5301/T99-2023)、《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修复跟踪评估规范》(DB5301/T100-2023)、《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1269-2024)的要求开展后续施工全过程监管和跟踪评估工作。 | (1)已按照整改方案施工,避免开挖对底部防渗层和边坡防渗层造成破坏。改性磷石膏材料修复整改完成后,已清理开槽损坏的膜头,使用新土工膜与膜头连接,确保土工膜顶部防渗满足要求,以防雨水入渗。 (2)已对修复后的磷石膏进行监测,根据《****公司松坪龙树磷矿2号坑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反馈问题整改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后磷石膏满足《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1269-2024)及《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修复环境风险评估规范》(DB5301/T98-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3)已采用EDGMD-60**度电法仪作为主控设备,采用电位差法,用**度电法仪检测矿坑内电位,并通过异常电位定位渗漏位置。根据《关于松坪龙树磷矿2#矿坑生态修复项目防渗漏监测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说明》,自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各项监测数据稳定,未出现异常波动。 (4)后续将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跟踪监测。 (5)施工期已对地下水及渗滤液进行监测,后续将按照《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修复过程环境监管规范》(DB5301/T99-2023)、《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修复跟踪评估规范》(DB5301/T100-2023)、《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1269-2024)以及环评、环评批复的要求开展监管和跟踪评估工作。 2024年6月12日,建设单位已委托******公司根据变更后的情况,在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市草铺磷**松坪龙树磷矿2号坑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分局进行备案,备案编号:****。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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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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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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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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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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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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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