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办事指南

审批
江西-抚州-临川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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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市****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6-11

****办事指南

事项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二、受理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4、有法人资格;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6、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7、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1、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1份;

3、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1份;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全套内部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3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0794-****878

咨询电话:0794-****276

事项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依据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二、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

三、申请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复印件1份。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3.项目四至范围(附图)(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用地权属及拆迁情况原件1份,电子文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各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0794-****878

咨询电话:0794-****276

事项三: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依据

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

三、申请材料

1、《**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及其电子文件原件3份;

3、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提供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单项建筑工程应提供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方案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外省(市)设计单位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5、建设项目本身及周边建筑物按规定有**间距要求的,应提供**分析报告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6、报审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提供原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调整、修改的说明原件1份;

7、报审分期实施项目的,提供原批准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3份。

﹡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应绘制在 四线图 上);方案文件格式为图形文本及电子文件各壹套,图形文本需加盖具有相**市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图纸认可章;

﹡用地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内容:

a、用地总平面规划图(1∶500或1∶1000);

b、用地竖向绿化、综合管线规划图;

c、规划设计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2、建筑设计方案文件格式为图形文本三套及电子文件,图形文本需加盖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图纸认可章;

﹡ 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内容:

建筑平、立、剖面图;

b、二个或二个以上建筑彩色效果图(鸟瞰图、景观效果图、绿化亮化效果图); c、建筑设计方案说明书及主要技术指标。

﹡属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项目的,应提供:

①平面布置图(应绘制在由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1000城市地形图上); ②有关协议文件; ③需破挖城市道路的,应提供市政部门、交通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8、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除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提交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9、经审定的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件原件1份,电子文件1份;

11、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个人住宅用地除外)(前期提供则不再提供)复印件1份。

12.建筑面积核算报告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组审查、市政府审批及公示时间)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事项四: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实施依据

法律依据: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42号);《国土**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86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2006年增补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2006年增补本);《**省实施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省建设用地指标》;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受理条件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2. 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 3. 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4. 满足环保、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5. 满足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原件1份(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模板,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复印件1份;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原件1份,电子文件1份(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模板,另在意见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压覆矿等情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的符合性说明);

5.项****自然保护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1份;线性工程需提交沿线各乡镇支持性意见原件1份。

6.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原件1份。

7.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1份;

8.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或批复,未压矿的需提供查询核实情况说明,并附项目评估范围区TXT格式坐标原件1份。

9、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原件1份。

10.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事项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一、实施依据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二、受理条件

1. 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 2. 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 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3、建设工程竣工现状照片(含告示牌)原件1份;

4、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事项六: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一、实施依据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受理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验线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事项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二、受理条件

成交确认书

三、申请材料

1、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

2、公司(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属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出让金发票复印件1份

4、交易服务费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土地交易服务费

收费依据:请填写:抚发改收费[2017]23号、赣字[2016]22号

收费标准:按成交价分段累加计算收费,具体见文

五、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701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事项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二、受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城市规划

3.政府下文批准同意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红线图纸质和电子版(**80坐标)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项目用地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9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事项十一:新设采矿权登记(34个重要矿种除外)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条

二、受理条件

1.划定**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外商投资开采矿产**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3.申请登记的**范围原则上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符合矿产**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或划定**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4.矿产**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 5.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须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6.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已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7.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三、申请材料

1、划定**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含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及**范围图)复印件1份;

3、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有效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1份;

5、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矿产**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8、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9、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第四联原件原件1份;

10、三者叠合图(申请划定的**范围、矿产**储量计算范围及探矿权范围或招拍挂出让范围、预划定**范围)原件1份;

11、县(市、区)****审查意见原件1份;

1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

1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1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6、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核验)原件1份;

18、县(市、区)****审查意见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1.采矿权登记费 2.矿业权占用费 3.矿业权出让收益

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 4.《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5.《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6.《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改革后名称改为矿业权占用费(目前仍按使用费标准收取) 3.矿业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五、承诺时间

12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0794-****878

咨询电话:0794-****276

事项十二:采矿权变更(34个重要矿种除外)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条 第三款

二、受理条件

1.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2.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变更**范围的,划定**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申请扩大的**范围原则上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以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扩大采矿权范围的,需汇交相关地质资料。申请缩小**范围的,缩小划出的**部分已完成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或未破坏),不存在储量分割。 4.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矿山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5.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勘查程度符合规定要求;矿产**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 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三、申请材料

1、划定**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含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及**范围图)复印件1份;

3、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有效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1份;

5、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矿产**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1份(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8、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9、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第四联原件原件1份;

10、三者叠合图(申请划定的**范围、矿产**储量计算范围及探矿权范围或招拍挂出让范围、预划定**范围)原件1份;

11、县(市、区)****审查意见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1.采矿权登记费2.矿业权占用费3.矿业权出让收益

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 4.《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5.《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6.《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矿业权占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改革后名称改为矿业权占用费(目前仍按使用费标准收取。 3.矿业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五、承诺时间

1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事项十三:采矿权延续(34个重要矿种除外)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条 第三款

二、受理条件

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 2.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 3.**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且剩余保有**储量清楚(大中型**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储量;其余的可根据需要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储量的依据)。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

4、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及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2000直角坐标系)原件1份;

5、县(市、区)****审查意见原件1份;

6、未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县政府同意延续的意见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1.采矿权登记费 2.矿业权占用费 3.矿业权出让收益

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 4.《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5.《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6.《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矿业权占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改革后名称改为矿业权占用费(目前仍按使用费标准收取。 3.矿业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五、承诺时间

1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事项十四:采矿权转让变更(34个重要矿种除外)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受理条件

1.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四个月的,同时提交延续申请;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的,****公司之间的转让,需投产满10年)。 4.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公示无异议。 5.受让人为外商的,须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6.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凭生效的判决文件。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1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事项十五:采矿权注销(34个重要矿种除外)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条 第三款

二、受理条件

1.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 2.办理了残留矿产**储量登记。 3.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4、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1份;

4、关闭矿山报告原件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7、县(市、区)****审查意见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12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0794-****878

咨询电话:0794-****276

事项十六:在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及扩大范围用地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土**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受理条件

1.市****已出具意见; 2.已有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评估报告; 3.已办理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申请材料

1、****政府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原宗地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市核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评估报告原件1份;

6、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核验原件)复印件1份;

7、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权籍调查表的原件、宗地图80坐标TXT文本格式及线性文件电子档原件1份;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055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事项十七: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查询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十三条;《**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受理条件

1.提交材料完整、真实有效;2.查询程序符合相关规定;3.查询函须有明确查询目的、用途,且满足相关要求。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评估查询函原件2份;

2查询范围拐点坐标原件1份;

3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10个工作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0794-****878

咨询电话:0794-****276

事项十八:矿产**储量报告备案

一、实施依据

《******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十三条。

二、受理条件

1、要件齐全;2、评审程序合规;3、内容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4、报告须有明确编制目的,且满足相关要求。

三、申请材料

1、评审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3、矿产储量评估师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原件1份;

4、矿产**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表原件1份;

5、矿产**储量评审申报表原件1份;

6、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1份;

7、报告编制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1份;

8、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范围文件)复印件1份;

9、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修改后的矿产**储量报告原件1份;

11、矿产勘查**储量成果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12、矿产**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13、电子光盘(矿产**储量登记书的数据库文件)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

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0794-****090 、079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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