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分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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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4-17 |
| 出租底价 |
****0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 联系人 |
潘先生、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2327、0571-****5591 |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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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分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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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市**区保俶路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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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8)**市不动产权第****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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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96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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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商务金融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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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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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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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区保俶路161号,已取得浙(2018)**市不动产权第****012号不动产权证,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非住宅。本次租赁房屋为该不动产的部分房屋,租赁范围为保俶路161号办公楼1幢2-5层,1幢骑楼,2幢1-2层,租赁面积为2663.45平方米。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本次租赁另有无证房屋为1幢-附、2幢-附及2幢3-4层,无证面积约为667.8平方米,可供承租方配套使用,如遇拆除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且不调整租金,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租赁房屋处于出租状态,租期至2026年4月27日。原承租人已明示放弃对本次租赁房屋所享有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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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266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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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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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拟自2026年4月28日起租,若出租方未能在约定的起租日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的,则以实际交付日期作为起租日,租期相应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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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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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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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按首期年租金折算的三个月租金计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 出租用途要求 |
符合相关规定,合法经营范围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将该租赁房屋转让和转租或者与第三人**及类似方式变相转让、转租。不得利用该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约定的用途。不得对该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指梁、柱、板等建筑学中的定义)、大楼外装修、设备管网造成损坏。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本次租赁房屋另有无证部分为1幢-附、2幢-附及2幢3-4层,无证面积约为667.8平方米,可供承租方配套使用,如遇拆除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且不调整租金,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6)本次租赁房屋证载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非住宅,如因租赁房屋证载的规划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的交接: (1)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 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待原租赁期满,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按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支付交易服务费。如仅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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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陈先生 |
联系电话 |
137****8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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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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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67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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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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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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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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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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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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