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剑河县南甲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105号)

审批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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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4-13 10:27

****政府:

你州《****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黔东南府呈〔202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县太拥镇九大村、南东村、乌吉村、乌连村的集体农用地2.1100公顷(耕地0.1559公顷、林地1.8227公顷、其他农用地0.131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0.06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农用地51.8588公顷(耕地8.5362公顷、林地36.2192公顷、其他农用地7.10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6.8193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12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4.460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75.4382公顷(枢纽区用地2.2993公顷、淹没区73.1389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2993公顷,****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报批的土地征收申请、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四、****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部门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

五、****政府及自然**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2026年4月8日

********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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