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4-1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信息公示 | ||||
|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信息公示 |
| 一、征收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平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三、征收主体 核定单位:**** 征收单位:****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 元/平方米;元/立方米。 五、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4、《****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5、《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6、《****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7、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8、《****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有效期的通知》(冀财非税【2025】5号) 9、《**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10、《****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六、征收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指导意见》(冀水保[2020]6号)、****水利厅 ****服务局《关于印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通知》(冀水保[2025]6号)及**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 七、征收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征收方式 根据《****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业务衔接工作的通知》(冀税发[2020]145号)、《****水利厅 ****总局****税务局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信息平台使用》(冀水保[2021]13号)文要求,水务部门核定应缴费****总局电子税务局平台推送缴费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总局电子税务局平台进行缴纳,并下载电子非税****税务局办税大厅窗口缴纳,当场开具中央非税统一票据。 九、减免规定 1.****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2.****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十、监督举报电话 0316-****677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