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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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东阳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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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街道寀卢村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市**街道寀卢村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地块位于**省**市**街道寀卢村,**寀卢大楼、徐巍线;南至绿道、红色广场;西至******公司;北至空地、寀工路。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326332°,北纬29.285767°。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0********0000028号)》,本****社区服务设施用地,规划用地面积为52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于**市**街道寀卢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街道寀卢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市城****经济**社),于2026年02月28日更名。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属于用途变更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07****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因此,**市**街道寀卢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市****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并按照相关导则和标准编写了《**市**街道寀卢村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地块初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我公司接到项目后,根据本次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求,及时成立了调查工作组,并按照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了第一阶段调查工作计划,对本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本项目地块的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以及与地块有关人员访谈等工作内容,确定了以下信息:

1. 本地块位于**省**市**市**街道寀卢村寀卢大楼以西位置,占地面积5250平方米;

2. 本地块历史上存在生产活动的企业有**市**街道巧花磁钢切割加工点,目前地块内已基本平整,待后续开发利用;

3. 本地块**寀卢大楼、徐巍线;南至绿道、红色广场;西至******公司;北至空地、寀工路;

4. 场地可能存在的主要潜在污染区域包括:地块内历史企业**市**街道巧花磁钢切割加工点;以及地块外周边200m(尤其是上游****公司)内企业对本地块的影响;

5. 场地潜在的关注污染物主要为pH值、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

因此,在下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现状采样时应主要对场地潜在的污染区域及潜在的关注污染物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现状采样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场地土壤与地下水。

根据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结果,主要在调查地块内下游位置。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场地地质勘察资料,结合《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中针对该类型企业类型布点的相关要求,以及结合地块地勘资料,本次调查场地内共设置土壤采样检测点6个、地下水采样检测点3个。另土壤和地下水的背景点设在地块上游厂界外的空地,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本次调查场地内外共设置土壤采样检测点7个,共计31个样品(含平行样3个),主要检测因子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特征因子pH值、锌、铁、总铬、石油烃(C10-C40);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各检测点位、各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限值,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指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限值,特征因子总铬、锌的指标低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的限值要求,特征因子总铁因背景值范围较广,暂未有环境质量标准限值。经对比分析,土壤场地内检测数据与背景点检测数据基本一致,未出现超标现象。

本次调查场地内外共设置地下水采样检测点4个,共计5个样品(含平行样1个),主要检测因子包括GB/T14848表1中35项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特征因子镍、总铬、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根据场地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数据,结合场地及周边地块使用信息分析,本次调查地下水地块内地下水各因子检测结果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指标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限值。经对比分析,地下水场地内检测数据与背景点检测数据基本一致,未出现超标现象。

根据《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规定:“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本地块场地环境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

调查结果显示,相关土壤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的筛选值标准限值;特征因子总铬、锌的指标低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的限值要求。地下水检测项目检测值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其中石油烃(C10-C40)指标达到《**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限值,特征因子总铁地块内检测结果与对照点位检测结果相近。综上****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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