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705A | |
| 单位地址 | **省**市**区**大道898号 | |
| 项目地址 | ****工业园 | |
| 法定代表人 | 苏君 | |
| 身份证号码 | **************8528 |
你(单位)于 2026年4月1日提出的**高新区储能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设计方案变更,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该项目于2025年7月报建,《******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5〕第10号)》主要内容如下: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4943.17㎡,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24943.17㎡。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2#试验厂房中,厂房、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面积21551.02㎡(7927.96+13623.06),主门卫1面积为34.56㎡,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2#试验厂房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3357.59㎡,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67.8795㎡(3357.59㎡×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根据****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2#试验厂房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3357.59㎡,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0420.04元(3357.59㎡×5%×896元/㎡)。你(单位)于2025年7月18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50420.04元。
二、现因项目设计方案变更,申请调整行政许可,并核费。根据**世纪千府****公司2026年2月11日出具的《**高新区储能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试验厂房变更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显示,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25287.4㎡,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5287.4㎡。其中,2#试验厂房面积25252.84㎡(含厂房面积8235.24㎡,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面积13660.0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3357.59㎡);主门卫1面积不变,仍为34.56㎡。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2#试验厂房中的厂房、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主门卫1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2#试验厂房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3357.59㎡,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67.8795㎡(3357.59㎡×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三、根据****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2#试验厂房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3357.59㎡,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0420.04元。你(单位)已于2025年7月18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50420.04元。故本次设计变更无需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