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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 |
|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4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25〕12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25〕12号文规定执行”。 2、拟参加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当天)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达答辩现场(江东中路265****交易中心1235房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将对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验。未在规定时间前到达现场或未按要求递交身份证原件的,未参加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标书代写 注:本次答疑文件无实质性修改内容,开标时间不变,特此说明。标书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