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永****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永****服务中心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单位利用3眼自备水源井取用地下水,井深均为60m,井径均为30cm,设计流量均为0.0139m3/s。其中,2眼井位于永**杨和镇,1眼井位于永**李俊镇。
二、基本同意项目年总取水量17.29万m3,取水用途为道路场地喷洒用水和绿化用水。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节水评价结论。项目用水定额依据《**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水节供发〔2025〕11号)核定,绿化用水按0.24m3/(m2﹒a)执行,道路场地喷洒用水按0.95L/(m2﹒d)执行。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用水对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周边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无退水。
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2013〕408号)要求,你单位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六、你单位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退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七、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水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取水许可证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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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