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依法注销曾利、谢朝庆不动产权证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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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注销曾利、谢朝庆《不动产权证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3 14:28:45

根据《****政府关于同意办理**镇曾守义、谢朝庆等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建手续的批复》(高府函〔2024〕47号)及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原位于****镇老场街172号、170号附1号、170号附2号、中心街4号的不动产已灭失。权利人曾利持有的“川(2020)**不动产权第****407号、川(2021)**不动产权第****198号、川(2021)**不动产权第****199号”《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谢朝庆持有的“川(2021)**不动产权第****200号”《不动产权证书》应予注销。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1日、3月23日分别向曾利、谢朝庆送达《关于收回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的告知书》,要求其在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曾利、谢朝庆仍未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现依法公告拟注销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职权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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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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