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审批
山东-聊城-冠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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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时间: 2026-04-13 15:12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改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状态

有效

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4-13

发文日期

2026-04-13

名称

****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文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1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地方性法规】《**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应当由本级(本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项目的处罚。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探索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3.【地方性法规】《**省实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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