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省****联合会与被告何助发、何攀攀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告何助发、何攀攀自愿赔偿天然渔业**恢复补偿款4000元;
二、被告何助发、何攀攀自愿向**省****联合会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代理费3000元、交通差旅费及打印复印费500元和案件受理费317.5元;
三、以上款项共计7817.5元,其中,何攀攀自收到本案调解书起十日内支付3817.5元给**省****联合会****银行账户(户名:**省****联合会,开户行:****公司营业部,账号:890********089848),支付1000元天然渔业**恢复补****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何助发自收到本案调解书起三个月内支付3000元天然渔业**恢复补****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
四、被告何助发、何攀攀需自收到本案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省**市市级以上的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经原告同****人民法院确定,所需费用由何攀攀支付);
五、被告何助发、何攀攀自收到本案调解书之日起一年内自愿参与******协会组织的义务巡河每人20次,完成次数由******协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如何攀攀在外无法参与上述义务巡河,何助发自愿代为参加履行何攀攀应尽到的义务巡河活动;
六、**省****联合会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635元,而本案调解结案时一审案件受理费635元可以减半收取317.5元,鉴于何攀攀自愿承担该317.5元并愿意直接将该317.5元支付给**省****联合会,故**省****联合会仅向****申请退还一审案件诉讼费317.5元;
七、本案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
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9-****107
联系地址:****民事审判第三庭
二○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