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经开区路面提升改造纬九路(周瑜大道至经三路)工程施工 | |||||||
| 项目编号 | WH120SZ26SG0119 (任务书编号:FS340********060号) | |||||||
| 标段名称 | **经开区路面提升改造纬九路(周瑜大道至经三路)工程施工 | |||||||
| 标段编号 | WH120SZ26SG011901 | |||||||
| 招标人 | 名称 | **** | ||||||
| 地址 | ****开发区(银河大道1号) | |||||||
| 联系人及电话 | 巫竞先 0553-****005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 | ||||||
| 地址 | **市**区繁阳镇繁瑞星城**门面房D1-4 | |||||||
| 联系人及电话 | 孙俊 189****6577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开标时间 | 2026年04月10日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 |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 投标报价(元) | ****913.71 | |||||||
| 项目负责人 | 李童 | |||||||
| 证书编号:皖234********86616 |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 工期 | 90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公司 |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 投标报价(元) | ****502.51 | |||||||
| 项目负责人 | 鲁应桃 | |||||||
| 证书编号:皖234********87933 |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 工期 | 90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公司 |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 投标报价(元) | ****547.47 | |||||||
| 项目负责人 | 杨神亮 | |||||||
| 证书编号:皖234********08002 |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 | ||||||||
| 工期 | 90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公司:综合工日单价低于相关规定的。 |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1、抽取的系数:M=27.63%;ɑ=0.35;β2=0.36;2、 基准价:****829.63;3、******公司报价合理性评审不通过,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4、其他:详见附件。 |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市公共**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市****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cn),联系电话:0553-****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