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瑞远拍卖有限公司永丰县供销大楼一层5年租赁权网络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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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供销大楼一层5年租赁权网络拍卖公告
公告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13

拍卖地点:中拍平台

拍卖时间:2026-04-23 09:30

预展地点:标的现场

预展时间:2026-04-13~2026-04-22

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处置收益,保障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6年4月23日上午09点30分在中拍平台采用网络增价竞价方式向社会公开拍租下列标的,打开中拍平台首页(网址:https://paimai.****.cn/),点击【拍卖企业】后,在搜索栏输入【****】查找本场拍卖会,点击进入(或手机“中拍平台”APP)拍卖下述场地租赁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详情见拍卖资料):

一、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1号标的:永**供销大楼一层108****金店)5年租赁权网络竞价,建筑面积约40.96平方米。标的以实际交付为准。年租金起拍价6.0456万元(折合5038元/月),竞买保证金1.8万元。加价幅度(竞价阶梯)为1000元。

2号标的:永**供销大楼一层107—1号、107—2号5年租赁权网络竞价,建筑面积约201.31平方米。标的以实际交付为准。年租金起拍价27.0888万元(折合约22574元/月),竞买保证金8.0万元。加价幅度(竞价阶梯)为1000元。

3号标的:永**供销大楼一层106号、105号、104号、103号、103—1号、103—2号、103—3号、107—3号、107—3号区块场地5年租赁权网络竞价,(即除108、107—1、107—2之外的其余场地,不含两边楼梯、水果店、花店、空地、通道、钢结构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及原停车库、消防池、泵房、配电室、消控室等),建筑面积约共约687.33平方米(以现场实际面积为准)。年租金起拍价59.1468万元(折合49289元/月),竞买保证金17.7万元。加价幅度(竞价阶梯)为1000元。

(具体区块分布详见示意图附后)

特别提醒:

1.租赁期内租金调整约定及缴纳方式:租金前两年不变,第三年租金由买受人和委托人双方****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组织重新评估,在降20%至增20%的幅度内按新的租金评估价计缴之后3年的租金。1号标的、2号标的租金按年度缴交,3号标的租金按季度缴交,先缴交后使用;每期租金在当期租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缴付。

2.以上标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1号标的履约保证金为1万元,2号标的履约保证金为5万元,3号标的履约保证金为12万元(签订合同时予以缴交,租赁期满后无合同违约情况则无息退回)。

3.以上标的用途为商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租赁期内买受人不得利用租赁场地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和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不得经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粉尘、有污染、危险化学品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禁止从事、储存放射物品等。

4.租赁期内,买受人自行承担装修、装饰费用,以及水电、管理费等。租期届满或终止,或租赁期内因买受人单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添置的永久性装修物、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得拆除,****公司所有。依附于房屋的一切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设备等不动产(含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设备、水电管线、地砖、门窗、吊顶、****公司所有,****公司给予任何作价补偿且不人为毁损。

5.租赁期内免装修期事项:1号标的给予买受人10天装修期,2号标的给予买受人2个月装修期,3号标的给予买受人2.5个月装修期。装修期免缴租赁费。

6.本次竞拍所涉及标的的有关概述和有关资料仅供参考,拍卖所涉标的,全部依其现状(含瑕疵)处置。拍卖会相关公告、须知、目录、图片、文稿、预展等形式对于标的状况之描述仅供竞买人参考,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已知显性瑕疵和未知隐性瑕疵的担保责任。

7.原承租人在其租赁期内投入的装修(饰)、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等附合物经第三方评估残值金额1号标的为43056元、2号标的为156158.26元、3号标的为146379.04元(具体评估明细清单以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为准),买受人竞得标的后,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前将该款项一次性全额转款到委托人帐户,再由委托人转付原承租人,否则视买受人违约,拍卖人、委托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其竞买人资格,同时没收竞买保证金并有权按相关法律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租赁期满或终止,或租赁期内因买受人单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本部分附合物均无偿归委托人所有,买受人不要求委托人给予任何作价补偿且不得人为毁损,买受人人为损毁的,应给予委托人赔偿。

8.之前与委托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人或自然人均不得参与此次竞价。

9.租赁期满后,委托人若继续招租,则买受人须重新参与拍租。委托人若不再招租,则买受人须无条件将标的退还委托人,委托人不对买受人新添置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作任何补偿;买受人不得人为损坏,如有损坏,买受人须恢复原状或按市场价赔偿。

二、预展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17时止

三、预展及报名地点:标的现场

四、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17时止

五、受让方需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

2.具有良好征信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主体(责任人)的,不得参与本次竞价。查询记录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当日。本次网络拍卖不接受联合体竞买。标书代写

六、竞买须知:

1.凡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皆视为知悉本规则告知的所有内容,自愿接受本规则约束,同意按本规则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竞买人须按自己的需求对拍卖标的物、本规则及其他拍卖资料进行充分了解、查看、咨询,对其有异议,应在参加拍卖会前提出。对成功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的参加本次网络竞拍的竞买人,视其为无异议,且认可该标的起拍价,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2.任何进入中拍平台(https://paimai.****.cn/)拍卖大厅参与竞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均认定已仔细阅读此《网络拍卖规则》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竞买人应对竞买账号及密码的安全负责,并对使用竞买账号及密码进行的所有竞价活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在公告期内,须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包括隐形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未事先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察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负全部责任。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在3****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拒付、拖延支付款项或拖延、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拍卖人有权取消其买受人的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和委托人应支付的拍卖佣金**台交易服务费,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由原买受人补足差额。

5.本公司及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租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租资料的记载、口头介绍、网站、图录宣传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仅供竞租人参考,不作为拍卖人对拍品做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我公司对拍卖标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佣金支付方式:成交后,买受人需向拍卖人按5年总成交额的1%支付拍卖佣金,以及向中拍平台支付0.15%的软件使用费。

7.成交后,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保证金不抵租赁款),****公司)凭委托人出具的退款函按保证金退付流程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回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未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公司)在成交结束后,按保证金退付流程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回。

七、保证金缴纳方式: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以下账号:

户名:****

账户:211********0006165

开户行:****公司**支行

八、联系电话:

1.委托人:139****5083邵先生

2.****:189****2256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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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

附:示意图(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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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下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租方(下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租公告(项目编号:)等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有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概况

1.1租赁物为,租赁物建筑面积约㎡。乙方不得以面积误差为由拒绝接收租赁物,亦不得以面积误差为由要求甲方调整租金标准,以及追究甲方责任。

1.2甲方按租赁物的现状进行出租和移交,甲方交付乙方租赁物及设施、设备如有瑕疵,以正式交付时现状为准。乙方接收租赁物后视其承租的房屋符合乙方所认可的租赁条件,乙方不得拒绝接收租赁物或追究甲方责任。

第二条 租赁用途、期限

2.1租赁用途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2.2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甲方给予乙方的共个月免租装修期。

第三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

3.1经公开竞租,租赁物第一年度租金为元,第二年度租金不变,第三年如甲乙方有一方认为市场租金行情出现较大波动,租金涨跌幅度超出了能够承受的范围,可由一方提出申请,再由甲乙双方****公司根据市场租金行情对租赁物组织重新评估,可在增降幅度20%以内按新的租金评估价计缴之后3年的租金,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元),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转为租金。

3.3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或甲乙双方共同自愿提前终止本合同后(乙方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如乙方无违约事项,缴清租赁期间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网络通讯费、税费等),并将属于乙方可移动设备及物件搬空,双方做现场交接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3.4租金按照“先交后用、年租金40万元以下一年一付、年租金40万元以上一季一付”的原则计缴,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季度租金,此后每一年/季度的租金应提前10日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租赁费后10个工作日内,需开具有效发票或收据给乙方,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3.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银行账号支付相关费用,****银行账号如下:

户名:****

账号:143********000795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江支行

第四条 费用承担

4.1涉及租赁物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水电、燃气、供水、垃圾清运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如发生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租赁物使用有关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装修

5.1乙方应事先将确定的装修方案报甲方审核备案,****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有法律要求)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2乙方的装修作业不得影响租赁物的外立面以及整体建筑的框架结构,亦不得影响其安全性。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3装修作业应封闭进行,乙方应在租赁物门口或者四周设立围挡,并保证围挡的安全和美观。围挡的安装、维护、拆除,以及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催收租金及相关费用。如乙方长时间拖欠租金,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关水、断电、锁门等)进行催收。

6.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使用行为监督管理,若乙方存在使用不当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6.3甲方不承担租赁物因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导致乙方经营影响的经济损失、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相关责任。

6.4乙方是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物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

6.5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拆改,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租赁物和造成乙方财产、人身安全等损失的责任。

6.6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擅自占用租赁物期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一切纠纷和安全事故责任。

6.7乙方租赁期满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或赔偿全部费用或损失之后的10天内,甲方应将乙方剩余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一次性(不计利息)退还,若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

6.8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在不影响乙**常使用的情况下,提前做好租赁物下一轮租赁权的公开招租工作。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7.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及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经营。乙方必须取得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合格证后才能营业,做到证照齐全,按时足额交清租金和缴付涉及租赁物的有关税费(水电费、垃圾处置费等),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2乙方已确认租赁物设施的安全性,乙方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配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督促安全员加强常态化日常巡查,特别要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承担在租赁物内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如因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管理、维护不当,导致自身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或处理。如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7.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原有建筑结构和功能,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室内设施设备。

7.4乙方应及时、有效地解决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信访投诉等事件,如造成甲方被负面报道、行政处罚、被投诉等不良名誉、信誉影响的,按乙方违约处理。

7.5乙方应配合做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落实门前四包工作,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7.6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给第三方。如乙方为丰富周边生活设施,满足多元化业态需求,确需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分租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待甲方同意后方可将租赁物转租、分租给第三人,且乙方不能在转租、分租上哄抬租金,转租面积不得超出租赁总面积的50%,转租协议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期限,转租协议须存壹份至甲方备案,否则视同乙方违约。转租、分租过程中乙方与次承租人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与甲方无关。

7.7若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分租,如乙方享受了国家、地方政府出台的减租政策或其他优惠政策,则次承租人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超过乙方的待遇)。

7.8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进行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存放危险、易燃、易爆及其它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不得经营重污染、重噪音、危险品等相关行业。

7.9乙方自营场所或转租、分租面积在300㎡及以上的餐饮、住宿、娱乐、商业等公众聚集场所,乙方除需自行报消防部门,还应积极监督次承租人报消防部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或经营。

7.10乙方不得在经营场所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且应尽全部责任和义务对次承租人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限期整改。

7.11乙方须配合服从甲方对大楼进行的整体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租赁物返还

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政府征收、征用)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租赁物,届时乙方出资添置的不可移动资产及固定装修装饰应无偿无条件移交给甲方,属于乙方的可移动资产由乙方自行撤离。

8.1如因乙方擅自拆卸和损毁不可移动资产或固定装修装饰导致租赁物受损的,乙方应无条件负责修复,否则按违约处理。

8.2属于乙方的可移动资产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撤离的,则视为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乙方遗留在租赁物内的设备、物品等财产视为无主物,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有权将乙方的上述财产采用搬离等方式处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违约。如乙方违约或未履行其应尽义务责任的,或给甲方造成了损失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且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第三人的赔偿款、补偿款、罚款、违约金、3个月租金或其他款项等损失)及甲方为向乙方主张权利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9.2若乙方拖欠租金或相关费用达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回租赁物,并按欠缴金额以每日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任意一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整改到位的,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代为处理,费用可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若甲方无法代为处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9.4因乙方违约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须额外赔偿甲方3个月租金(第一年租金总额÷12×3),乙方在租赁期内添置的永久性装修物、建筑物、构筑物和依附于租赁物的一切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设备等不动资产(含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设备、水电管线、地砖、门窗、吊顶、隔墙等)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要求甲方给予任何作价补偿且不得人为毁损。

9.5如乙方逾期15日内交还租赁物或逾期搬离属于自身的可移动资产,乙方每日应按当期日租金的3倍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每日应按当期日租金的5倍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终止)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0.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雷电、雪灾、洪水、地震、****政府征用租赁物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物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或因甲方****政府要求就整体规划进行战略性调整业态等需终止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本合同中记载的双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各自接收对方、法院仲裁等机构发送的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的送达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一经投递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因拒绝签收、地址迁移、原址查无此人等原因导致文件、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以文书拒签、投递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信息方式送达的,邮件、传真、微信信息发出三日后,无论对方是否签收、拒收、查看等均视为送达。

12.2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即为变更之日。变更方未通知的,不发生变更效力,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12.3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住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13.1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前将原承租人在其租赁期内投入的装修(饰)、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等附合物经第三方评估残值金额合计共元一次性全额转款到甲方帐户,再由甲方转付原承租人。且在租赁期满或终止,或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本部分附合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作价补偿且不得人为毁损,乙方人为损毁的,应给予甲方赔偿。

13.2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乙方要求对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力做了详细说明,乙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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