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二硫化物精馏工序设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 | 二硫化物精馏工序设备改造 | 汤环管字[2026]6号 | 2026年4月13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603(环评股)
通讯地址:**县产业集聚****生态环境局**分局(456150)
汤环管字[2026]6号
关于****二硫化物精馏工序设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914********233259Q)委托****编制完成的《****二硫化物精馏工序设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市****开发区精忠路与**路交叉口,总投资560万元,主要内容为二硫化物工序技术改造项目,在现有二硫化物厂房增加二硫化物精馏工序,提高二硫化物的纯度,不新增用地,不新增车间,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生态环境部《**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不产生废水,不新增废水量。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表4二级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1135-2016)表1标****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脱轻塔和脱重塔产生的不凝气及二硫化物精馏装置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产生的不凝气经密闭收集后,引入现有的“RTO+碱液喷淋塔”+4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DA001)。
SO2、NOx、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机化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建议值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中有机化学行业(A级企业)涉VOCs的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真空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须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各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本项目不产生新的固废,不增加固废产生量。现有工程1座40m2一般固废暂存间及1座36m2危废暂存间,可以满足全厂固体废物暂存需求。
(三)本项目新增废气总量控制指标:SO2 0.62t/a、VOCs 0.111t/a,倍量替代的污染物指标为SO2 1.24t/a、VOCs 0.222t/a,总量指标来源为******公司VOCs、SO2减排削减量。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本项目需按照防洪法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报请水利部门批准后予以建设。
四、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