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湖鸟类展演经营**项目论证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 购 人:****
项目名称:沙湖鸟类展演经营**项目
拟采购服务的预算金额(元):470万元。
项目背景:沙湖作为**标志性生态旅游景区与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载体,兼具生态保护、公共文旅服务、科普教育、地方旅游公共品牌建设等多重公共服务属性。为丰富景区公共文旅体验,规范开展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为核心的鸟类展演公共服务,保障展演鸟类饲养、繁育、展演全流程安全,提升景区公共文旅服务品质与生态科普教育功能,******公司拟通过采购方式确定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本项目鸟类展演、饲养繁育、日常管护、生态科普及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二、论证依据
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2.**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相关行政许可要求;
3.******公司《关于委托出具沙湖鸟类展演经营**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报告的函》;
4.公共文旅服务、生态保护公共服务、动物防疫安全相关行业规范与标准;
5.相关专家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及论证意见。
三、论证内容及意见
论证小组结合本项目生态保护公共属性、公共文旅服务属性、科普教育属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景区公共服务运营需求,对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合理性、必要性、公共服务保障价值进行充分论证,具体意见如下:
1.本项目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为展演核心,兼具生态保护、公共文旅服务、野生动物科普教育等公共服务功能,承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同时具备动物检疫防疫、生物安全管理、公共服务安全保障等配套能力。经论证核实,**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仅有****完全具备本项目所需全部资质及公共服务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合规运营与公共服务供给要求。
2.鸟类特性特殊,外省供应商存在重大公共服务与生态安全风险。鸟类属高度敏感物种,对生存环境、气候条件、疫病防控要求极高,直接关系景区生态安全与公共服务质量。若选择外省供应商,长途运输易导致鸟类应激、染病、死亡,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公共责任,也会造成生态安全隐患与公共服务中断,无法保障景区持续稳定提供文旅公共服务。
3.公共服务落地紧迫性,外省供应商无法及时保障公共服务供给。本项目为景区提升公共文旅服务品质的重点内容,需按期启动以满足游客公共服务需求。外省企业进入**需履行备案、准入等繁琐程序,耗时较长,无法保障项目及时落地。本地企业****熟悉本地政策、环境与景区公共服务标准,可快速对接,确保公共服务按期供给。
4.服务质量及安全性有保障。地理、物种、运营高度匹配,保障项目快速落地稳定运营:
(1)地理区位最优:养殖场位于**县境内,距沙湖景区直线距离≤20公里,禽类短途运输(减少应激、降低疫病风险)、日常饲养补给、驻场保障、应急处置效率最大化,符合沙湖生态管控与运营时效要求。
(2)物种与规模精准匹配:养殖场现有大雁、白鹈鹕、孔雀种群规模、健康状态、驯化程度,完全契合项目“大雁伴飞、鹈鹕表演、孔雀放飞”的展演内容与频次要求,无需重新引种、驯化,可快速启动运营,缩短项目落地周期。
(3)运营保障能力成熟:具备19年水禽养殖、展演运营经验,熟悉沙湖生态管控、游客安全与公共服务规范,可提供饲养、防疫、展演、科普、应急一体化公共服务,保障景区公共服务品质持续稳定。
四、论证结论
****小组一致研究认为,本项目兼具生态保护、公共文旅服务、科普教育等重要公共服务属性,因公共服务特殊要求、资质唯一、生态准入壁垒,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法定情形,单一来源采购合法合规。受鸟类物种特性、运输风险、本地准入程序、公共服务保障时效等因素限制,**区域内仅有****能够满足项目全部公共服务与运营需求,不存在其他可替代供应商。
综上,为保障项目合规、安全、按期实施,持续为公众提供优质生态文旅公共服务,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唯一供应商为****。
五、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回族自治****农牧场瀚泉海01号
六、公示期限
2026年04月13日至2026年4月20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论证人员及论证意见:详见附件。
2、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中心。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蒋**
联系电话:133****9866
2.采购中心
联系人:周璐
联系地址:**市**区**南街198号农垦大厦2楼
联系电话:136****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