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5万吨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公示

审批
湖南-娄底-新化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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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年产1.5万吨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4-13 15:21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产1.5万吨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738-****658

项目名称

年产1.5万吨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省**市**县琅塘镇**村苏新工****木炭厂内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欣鑫****公司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省**市**县琅塘镇**村苏新工****木炭厂内,属改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木炭厂现有厂房和1座烘干窑,淘汰筛分机1台、绞龙机1台、烘干机1台、制棒机1台、炭化窑13口,新增破碎机1台、粉碎机1台、制粒机2台,建设一条年产1.5万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项目总占地面积6496m2,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水幕除尘循环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房须封闭,破碎及粉碎粉尘采取喷雾洒水降尘、物料转运粉尘采用封闭式皮带输送、制粒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烘干废气经“水幕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窑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物质燃烧灰渣、水幕除尘沉渣收集后用作农肥,均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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