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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局关于**市****旅游局一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请示》(涵自然资〔2026〕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旅游局所有的位于**区国欢镇公园东路678号的一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闽(2024)**市不动产权第HJ013245号]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9706.06平方米(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
三、该宗地补交****政府备案的总地价40%收取,即补交出让金总额290万元。
四、用地单位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按现状使用,****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或扩建。国有建设用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国有建设用地****政府无偿收回。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六、若今后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七、该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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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