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 |
| 资金现金 |
| 70,000元 人民币 |
| 3,668,700元 人民币 |
| 无 |
| 2026年度渝东自****公司生产辅助性劳务用工采购项目(包1) 问题1:建议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1 3.业绩要求中 “投标人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在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劳务外包服务业绩”,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2)业绩(1)中 “除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外,另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在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额外每提供1个类似劳务外包服务业绩的业绩” 的表述,将劳务外包服务业绩均修改为物业服务业绩。标书代写 修改理由:本项目为物业服务相关项目,将业绩类型明确为物业服务业绩,与招标项目标的属性高度一致,贴合项目实施实质需求,亦符合《招标投标法》中招标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基本原则及物业服务类项目招标的行业惯例;劳务外包业绩仅侧重人员派遣基础服务,范畴宽泛且界定易存差异,无法精准体现投标人在物业服务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全维度运营管理经验、风险管控能力及履约保障能力,易造成业绩认定标准模糊,增加评审过程中的争议性;调整为物业服务业绩后,可统一评审认定标准,减少评审自由裁量空间,更精准筛选出具备对应项目实操能力、拥有完善流程体系及应急处理经验的投标人,既提升招标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公平性,也能从源头保障中标后项目服务的顺利落地、品质达标及服务连续性,有效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答:本项目劳务外包服务业绩包含但不限于:劳务服务、保安、保洁、物业服务等,故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建议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1 3.业绩要求中 “投标人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在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劳务外包服务业绩”,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2)业绩(1)中 “除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外,另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在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额外每提供1个类似劳务外包服务业绩的业绩” 的表述,将劳务外包服务业绩均修改为物业服务业绩。标书代写 修改理由:本项目为物业服务相关项目,将业绩类型明确为物业服务业绩,与招标项目标的属性高度一致,贴合项目实施实质需求,亦符合《招标投标法》中招标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基本原则及物业服务类项目招标的行业惯例;劳务外包业绩仅侧重人员派遣基础服务,范畴宽泛且界定易存差异,无法精准体现投标人在物业服务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全维度运营管理经验、风险管控能力及履约保障能力,易造成业绩认定标准模糊,增加评审过程中的争议性;调整为物业服务业绩后,可统一评审认定标准,减少评审自由裁量空间,更精准筛选出具备对应项目实操能力、拥有完善流程体系及应急处理经验的投标人,既提升招标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公平性,也能从源头保障中标后项目服务的顺利落地、品质达标及服务连续性,有效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答:本项目劳务外包服务业绩包含但不限于:劳务服务、保安、保洁、物业服务等,故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本项目属于劳务外包,不需要人力**资质 答:本项目属于劳务外包项目,不属于劳务派遣,投标人需有《人力**服务许可证》。 问题4:资格要求人力**证书不合理。属于辅助性劳务招标 应要求投标人有《劳务派遣证》即可,贵单位此要求有排斥其他单位之嫌。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本项目属于劳务外包项目,不属于劳务派遣,故需《人力**服务许可证》。 问题5:包1资格业绩和评分项业绩是否可以为“安保服务、保洁服务、维修服务、绿化服务、炊事服务等任意一项或几项”的合同总金额满足 275 万元及以上,即视为符合包 1 的业绩要求,包2-包5是否也是如此 答:可以。 注:本项目答疑同样适用于2026年度渝东自****公司生产辅助性劳务用工采购项目(包2)、2026年度渝东自****公司生产辅助性劳务用工采购项目(包3)、2026年度渝东自****公司生产辅助性劳务用工采购项目(包4)、2026年度渝东自****公司生产辅助性劳务用工采购项目(包5)项目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