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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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彩色纸托加工项目 | **省**市**市周市镇**路299号 | **** | **科****公司 | 本项目利用自有厂房6000平方米,新购置磨浆机、疏解机、储浆桶等设备共计130台。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包装纸托(彩色)0.5亿套(纸质包装)。 | 1.该项目实施后,彩色纸托生产废水、设备、模具、浆池、浆桶清洗废水经2#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该项目实施后,点胶、粘合废气由集气罩收集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设备保养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2 | 名全自动化****公司环保处理设备和磨刷轮组装生产项目 | **省**市**市周市镇财茂路9号 | 名全自动化****公司 | ******公司 | 扩建后全厂年产废气处理节能设备20套,自动化设备100套,电子专用设备20套,仪器50套,工模具等100套,陶瓷刷18000支,不织布刷5000支,环保处理设备50套,PCB钻孔垫板加工216万片,PCB塞孔研磨50万片。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研磨废水经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该项目实施后,清洁、烘干、上胶、包覆、浸胶、塞孔废气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加工、打磨、定型、下料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集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裁切、磨边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防爆集尘器(TA003)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3 | 福立旺精密****公司具身智能机器人关键金属零部件研发、高端制造关键金属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 **省**市**市千灯镇淞南**侧、**江路东侧 | 福立旺精密****公司 | **科****公司 | 于千灯镇淞南**侧、**江路东侧建设生产车间、研发大楼、仓库、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等总建筑面积合计约167957.06平方米;拟新购置外圆磨床(HC-300GC)、数控车床(L20E-2M9)、****中心(A51NX)、实验及检测设备等设备983台/套。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研究开发并年生产MIM工艺产品17000万件(主要用于3C、具身智能机器人等行业终端产品)、具身智能机器人零部件215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食堂污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金属喂料投料、废边角料破碎产生的颗粒物经上部集气罩收集后由2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28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注射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脱脂产生的氮氧化物经上部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水洗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烧结过程中真空泵油挥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上部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高效静电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砂、镭雕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密闭收集装置/上部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食堂油烟经灶头上部柜式通风罩收集后由1套中央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机械加工、线切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设备自带的管道收集后由设备自带的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研发试验过程中机械加工产生非甲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地下车库汽车尾气(非甲烷总烃、NOx、CO)通过机械排风系统抽至地面排风井无组织排放。投料、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注射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脱脂产生的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烧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喷砂、镭雕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食堂运行产生的食堂油烟有组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中型)标准;地下车库汽车尾气(非甲烷总烃、NOx、CO)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