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市卓腾****公司
地 址: **市三中路29号**.数码国际1栋9-15号
**市卓腾****公司:
****集团于2026年4月1日17时00****公司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日用百货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内容,****集团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作出如下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中标供****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为2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其参保人数为1人”的答复: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规定相关从业人员数量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准。贵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非官方网站截图,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参保人数内容。
(****商贸****公司的****公司实际参保人数为2人,不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并附有相关佐证材料。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本次评分标准服务团队分(满分10分,根据评分设置至少投入不少于6人团队拿到满分),中标供****商贸有限公司中标分数为90分,中标供****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为2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其参保人数为1人,评分要求拟投入人员须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或养老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人员不能兼任,否则按照从一档至三档优先确定岗位原则计分。质疑人****商贸有限公司做出了虚假的偏离响应,属于虚假应标的行为,要求核查服务团队分评定是否公平,****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团队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团队人员往月薪资发放证明。”的答复:
经复核,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二点的“服务团队分”评审因素中,明确要求拟投入人员须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或养老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且各人员不得兼任。****商贸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提供的材料符合“服务团队分”评审因素三档要求。****公司提交的材料逐项核验,未发现虚假的偏离响应情形。贵公司提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三、针对质疑事项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的服务团队分:一档(2分):有服务团队,能提供一名项目经理和2名物流人员。二档(6分):在满足一档的前提下,还能提供2名采购货物人员;能提供相关人员岗位制度。三档(10分):在满足二档的前提下,还能提供1名客服人员;能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协作机制,可提高服务效率。****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只有2名,没有足够的服务团队人员,因此其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是外包的、别的公司的人员,一是人员材料虚假。二是涉嫌服务外包,****商贸有限公司是**市爱****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变更而来,由厨房****商贸服务距本项目开标不足一年,并且从天眼查未查出同类项目中标记录,质疑人认为其没有同类项目服务经验,若该公司在响应时提供了同类项目合同复印件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答复:标书代写
(一)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人员有效的社保证明或养老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一即可。经复核,****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材料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公司提交的材料逐项核验。标书代写
(二)经核查,****商贸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合同业绩,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相关业绩的有效性。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不成立。
若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财政局****管理科进行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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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
附件信息:
关于日用百货物资配送服务采购(****)质疑回复函.pdf (3.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