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政策资金使用效能,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6〕3号)要求,自2026年起,**农村综合改革转移****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现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2026〕1号)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第三条内容修改为:“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综改资金的分解、预算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合规性等负责。”
二、将第七条“(三)支持方式:****财政厅通过竞争性评选、综合评估等方式,对市、县(区)审定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复核……”修改为:“(三)支持方式:自治区通过竞争性评选、综合评估等方式,对市、县(区)审定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复核……”
三、将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修改为“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
四、将第十条“(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公益事业建设奖补资金规模,制定科学、合理的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并于每年8月20****财政厅备案”修改为:“(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市、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公益事业建设奖补资金规模,制定科学、合理的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并于每年8月20****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收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农业农村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统筹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测算建议;****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各市、县(区),资金分配结果同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监管局。预算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六、将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村庄规划……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项目库。”修改为:“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村庄规划……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项目库。”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采取申报制,在资金下达40日内,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填报区域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相匹配。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资金预算与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财**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和要求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绩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后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监管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做实项目前期环评、安评、土地等要素保障工作,确保项目快速启动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2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应政策动态调整。原《**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3〕5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综改资金的分解、预算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合规性等负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强化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各市、县(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
(一)支持对象:必须是行政村或****林场(以下统称村庄),优先支持规划分类中的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等村庄,人口流失严重、村民实际居住率低等可能成为“空壳村”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的行政村不应作为支持对象。
(二)支持范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村民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对采取“党支部+**社+基地+农户”等联农带农模式,促进农民增收成效显著的村级党组织,可通过自治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给予激励。
(三)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市、县(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资金不与农民筹资筹劳挂钩,但鼓励村级组织按照规定通过村民投资投劳参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
(一)支持对象:用于支持实施中央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建设等示范试点项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和美村庄等其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项目。
(二)支持范围: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资金补助范围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试点任务和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重点支持行政村内户外道路硬化(或巷道)、小型水利、排灌设施、文体设施、环卫设施、村庄整治、亮化绿化等大多数村民迫切需要直接受益的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未通过村级民主议事程序的项目和已有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公益事业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方式:自治区通过竞争性评选、综合评估等方式,对市、县(区)审定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复核,择优纳入自治区支持范围或推荐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经国家和自治区复核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政策或受客观因素影响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擅自调整的,取消2年内相关试点项目申报资格。
市、县(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示范试点项目编制要求,因地制宜,提前谋划储备项目,认真编制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进度安排、预期成效、保障措施等,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和可行性,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自治区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自治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可结合实际,加强与其他专项资金的衔接,鼓励资金统筹拼盘,形成聚合效应,补齐村庄基础设施空白和短板弱项,一体推进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征地拆迁费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定额测算为补充的方式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进行动态调节。突出激励导向,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推进有力、联农带农富农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在分配资金和确定试点任务时给予倾斜支持。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市、县(区)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人口集聚村庄占比、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0%、10%、30%、20%、10%。每年在确定测算因素和权重时,可根据工作情况动态调整。****林场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市、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公益事业建设奖补资金规模,制定科学、合理的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并于每年8月20****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
(二)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根据工作安排,对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市、县(区)原则上实行定额补助,也可根据财力和申报项目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收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农业农村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统筹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测算建议;****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各市、县(区),资金分配结果同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监管局。预算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村庄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申报、乡(镇)初审、县(市、区)审定的程序,建立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项目库。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采取申报制,在资金下达40日内,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填报区域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相匹配。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资金预算与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财**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和要求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绩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后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监管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标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市、县(区)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做实项目前期环评、安评、土地等要素保障工作,确保项目快速启动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补助资**全规范使用。规范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接受审计、****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2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应政策动态调整。原《**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3〕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