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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 |
| 各投标单位: 一、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条“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修改为:是,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不超过两家)。联合体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的牵头方委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业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4)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须上传电子版扫描件至投标文件中)。(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6)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保证金缴纳单位应符****交易中心要求。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7)如不符合以上条件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注:本次答疑文件无实质性修改内容,开标时间不变,特此说明。标书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