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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我局依法撤销不动产权证书的决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撤销对象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相对人 |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军) |
| 不动产坐落 | **县然乌镇瓦巴村 |
|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 八国用(2017)第006号 |
| 原房屋所有权证号 | **房权证**字第****000443号 |
二、撤销事由及法律依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7年4月20日,上述相对人在办理位于**县然乌镇瓦巴村的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法定出让程序的情形,违规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构成登记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三、撤销决定内容
1.撤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八国用〔2017〕第006号);
2.撤销原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字第****000443号)。
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作废。
四、权利救济告知
如对本撤销决定有异议,相对人应收到《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八自林撤决字〔2026〕第02号)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公示时间及方式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如对公示内容有疑问,可向****咨询。
联系电话:0895-****156
联系地址:****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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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