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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关于进一步****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我院检****医院应予以互认的项目共计320项进行公示:
特别说明,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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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文妍
审核|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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