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公告第1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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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
因**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嘉川镇石桥村一组,**村六组、七组部分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为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公告第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县嘉川镇石桥村一组,**村六、七组集体土地119.283亩,其中,耕地1.227亩、园地10.834亩、建设用地100.455亩、未利用地6.767亩(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
征收部门:旺****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分配及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嘉川镇石桥村一组5.98万元/亩,**村六组、七组5.9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有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四)养老保障对象。指因**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组)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五)社会保障办理。项目征收涉及的社会保障办理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按程序申报办理。
(六)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政府或用地单位承担部分按《******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2380元的标准计算。
(八)资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事务中心统一支付给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嘉川镇石桥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6年5月12日。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6年5月12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意见,送****事务中心(**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赵仕敏,联系电话:0839-****591),****事务中心负责解释。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照原途径公告10日。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事务中心****政府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