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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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4
****财政厅********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5

内财购〔2026〕225号

自治区各预算单位,****财政局、****信息化局,**、****财政局、****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构建统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本****政府采购行为、扶持本土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将落实****政府采购重点工作。各级预算单位需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把本国产品标准相关要求融入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全流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二、明确规范要求,细化操作流程

(一)精准界定本国产品认定标准

本国产品认定严格遵循《通知》规定,需满足在中国境内生产(含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及工序符合相关要求等核心条件。产品需通过制造、加工或组装实现属性改变,产生新名称、新用途,简单包装、贴标、分装等不视为属性改变。

医疗器械产品凭国内准字号注册证直接认定,其他产品按生产属性实质判断。在国家分产品明确组件成本占比要求前,符合“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视同本国产品,设置3-5年政策过渡期。

(二)规范声明备案及评审管理

****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评审环节若发现声明函内容不明确、表述不一致等问题,应及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产品不得认定为本国产品。

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时,需同步公开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或相关证明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云平台,实现声明函在线提交、自动核验、公开公示,简化备案流程,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三)严格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符合标准的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采购包内多种产品的,本国产品成本占比达80%以上的,全部产品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各级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声明要求及核验标准,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四)加强对本国产品的履约验收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供应商填报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的履约验收,要求其对产品属性改变、组件成本占比、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确切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与填报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不一致的,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究供应商责任。

三、强化协同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一)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等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政府采购环节标准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产业引导**策宣贯工作。对提供虚假声明的供应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涉及标准争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核实鉴定,相关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密规定。

(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品牌注册地、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歧视性条件。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政府采购活动,清理各类市场壁垒,****政府采购环境。

(三)加强跟踪问效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本国产****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国产品的履约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本国产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做好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执行力

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政策解读会、行业座谈会、线上培训等多种形式,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开展分层分类培训,重点讲解本国产品标准界定、备案流程、优惠政策、争议处理等核心内容。****财政厅****政府采购云平台,在采购文件模板中增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国产品成本比例声明表》,在评审环节增加了评审专家对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供应商进行20%价格扣除的功能,供各级单位使用。****政府采购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对本国产品标准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政厅反馈。

****财政厅

****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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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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