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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施工)
补充通知(二)
招标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施工)有关事宜发布补充澄清如下:
1、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3条款“****一中标候选人被投诉有不符合中标条件且经查证属实的,招标人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招标。”。
2、本补充通知(二)补充修改的内容未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如期开标。标书代写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二)”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