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5000吨农业环保制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审批
安徽-池州-东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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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
****年产65000吨农业环保制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6]262
环****管理处2026-04-14 11:39:38
2026-04-14 11:39:38有效
暂无

****公司:

《****公司年产65000吨农业环保制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市**县****开发区****公司现有厂区内。你公司拟对现有123车间、125车间生产线进行改建,分别建设15000吨/年草甘膦可溶粒剂生产线、40000吨/年草甘膦水剂生产线(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2500吨/年、62%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1500吨/年、33%草甘膦铵盐水剂31000吨/年、50%草甘膦钾盐水剂4000吨/年、44%草甘膦二甲胺盐水剂1000吨/年);对现有112车间苯达松水剂生产线扩建至年产10000吨/年;同时**部分配套的废气、噪声治理等环保工程,其它依托原有设施。****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必须全面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清洁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整体水平,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以新带老”。你公司应按《报告书》要求,严格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三)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设施等拆除前应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地表水体等产生二次污染。

(四)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提高项目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水平,从源头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全面推行设备泄漏检查与修复(LDAR)计划,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和装置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监测和监管。项目工艺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处理,废气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2 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报告书》。

(五)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处理系统须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尾气吸收装置排水和设备清洗废水回用于草甘膦水剂生产线。生活污水收集后经****处理站****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新污染物风险管控。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其中,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中有相应管控要求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项目投产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预案要求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排放口设置应急阀门,配置充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因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八)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按规定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10118U)


****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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