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5号

审批
广东-韶关-乐昌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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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4-14 12: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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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5117****C

法定代表人:刘*群

地址:**市天本园东路永乐**区**幢***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根据上级交办,2026年3月26日,我****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有一套砂石破碎加工线(头破加二破)、一条混凝土搅拌线,其中砂石破碎加工线未生产,砂石原料来源****市政府清理河道的砂石;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配套建有压滤机和循环水池,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未办理环评手续。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6年3月26日《****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复印件1份;

7.资产交易合同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60日内(即2026年6月13日前)你单位需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公司项目已投入生产,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已存在且处于持续违法状态,****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与**森信****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咨询合同》和《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截至2026年3月26日你公司尚未编制环评文件,你公司明知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但却在未编制环评文件和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建设,你公司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故意违法的的情节,有悖于《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你公司违背《关于印发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 号)中“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用于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 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司“未验先投”违法事实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60天(截止时间2026年6月13日)。

请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若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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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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