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废旧PE膜(杂膜和棚膜)再生**化回收
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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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废旧PE膜(杂膜和棚膜)再生**化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评估中心评估,并综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省辽****开发区西二环路2362号,****园区内**市盛安****公司现有厂区。项目构成涵盖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于租赁的**市盛安****公司闲置8号厂房内,**4条破碎-清洗-造粒生产线、1条造粒生产线及4条制袋生产线,实现年处理9606吨废旧PE膜及360吨PE净片的能力,并配套建设原料及成品储存区、危险废物贮存库、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区以及污水处理装置等设施。在确保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保措施得到严格执行的条件下,予以批准本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湿法破碎废水、漂洗废水排入厂区拟建污水装置处理,部分出水须回用于湿法破碎补水,剩余部分出水与喷淋废水、冷却废水及生活污水须满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要求,****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排入**河。工程设计阶段需进一步论证拟建污水处理装置、****工业园污水处****处理厂的处理能力,防止污水无序外排,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工艺废气、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须经集中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4中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须采取以下措施,对生产车间进行密闭,采用密闭设备,加强对设备及管道的维护,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妥善处理/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防止危险废物无序外排,污染环境;废包装材料、杂料、废过滤网、污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须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对生产装置区、储存区、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水处理装置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对排水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五)运营期高噪声设备须采取隔声、减振和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须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生产装置区、储存区、危险废物贮存库等设置围堰(堤);危险废物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识;运输过程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配备消防器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开展经常性演练等,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七)建设单位须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排污许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和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九)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环境局**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生态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