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4-09 13:49】
你单位就**建投新能源**县40万千瓦风电项目,提交的申请及随文报送的《**建投新能源**县40万千瓦风电项目集电线路、联络线路跨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集电线路、联络线跨越**渠、老漳河、布寨渠、**排干、一分干渠、老**、西支渠、王封干渠、沙东干渠和蔡口渠,共计10条排涝河道,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拟建项目集电线路、联络线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评价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正确,评价内容较全面,基本满足《**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编制大纲(试行)》的要求。
三、拟建项目集电线路、联络线跨越处排涝标准**渠、老**、西支渠、王封干渠、沙东干渠为10年一遇,老漳河、布寨渠、**排干、一分干渠和蔡口渠为5年一遇;拟建集电线路杆塔基础防洪标准10年一遇,联络线杆塔基础防洪标准20年一遇,导线弧垂净空按100年一遇涝水位设计,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相关规范、规划的要求。
四、同意拟建项目集电线路、联络线跨越处河道设计涝水采用已批复的相关规划成果,涝水位等分析计算方法基本正确。
五、同意拟建项目集电线路、联络线一档跨越河道的建设方案。杆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集电线路、联络线与河道交角,导线弧垂至100年一遇涝水位及岸顶,巡河路面净空满足相关要求。
六、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集电线路、联络线架设对河道排涝和输水基本没有影响的评价结论。
七、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应避开主汛期,并接受监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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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