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许可〔2026〕9号
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公司:
你单位关于《**县**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申请》(项目代码****)收悉。****水利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评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防洪标准。
工程位于**县宁厂镇、**镇、花台乡等乡镇,涉及**河、东溪河、五溪河、枞溪沟等干支流。**县**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河道防洪评价标准为10年一遇。
**河宁厂镇段、渔渡村段、云台村段和八龙村段河道整治工程、**污水管道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东溪河、枞溪沟治理河段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及河势稳定基本无影响。
三、原则同意本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第三方影响的分析结论。
工程建设单位已作出承诺,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及结论基本合理。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占地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水利局,并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水利局,县水利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县水利局将组织人员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并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县**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水利局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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