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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因此,****委托****对**市2025-15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公示内容如下:
地块信息
调查地块位于**市滨河**侧、颍****侧、陶艺路东侧,占地面积244.99m2,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中心点坐标:经度:115.****53711 ,纬度:33.****21781 。
委托单位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联系人:赵 康 联系电话:139****7282
报告编制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
联系地址:****开发区纬三路行政事业楼4号楼
联系人:沈永辉 联系电话:0558-****700
附件:链接: https://pan.**.com/s/1l66JObPkD3zC078aWhctuQ 提取码: 53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