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片区道路积水点和双沟溪支流改造工程)
索引号:**** 分 类:国土**、能源 发文机关:****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3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30日 主题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做好**片区道路积水点和双沟溪支流改造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村委会****小组、****小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村委会****小组、****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0.0195公顷(0.29亩),收回未明确权属的土地0.5684公顷(8.53亩)。其中,农用地0.2403公顷(3.61亩),含耕地0.0029公顷(0.04亩);建设用地0.3315公顷(4.97亩)、未利用地0.0161公顷(0.24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防灾减灾公共事业类项目。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嘉积镇108468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716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61308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关于印发〈**市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及土地征收规定〉的通知》(海府〔2015〕91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海府办〔2024〕28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市房屋参考基价〉的通知》(海住建函〔2023〕491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地及房屋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4〕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政府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4〕103号)的规定执行。
3.留用地安置。按《****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4〕5号)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安置留用地条件的,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留用地进行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6年4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政府(联系电话:****政府0898-****0055)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 2026年3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6年4月29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政府(联系电话:****政府0898-****0055,邮编:571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本公告结束前向****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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