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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因该项目原立项已按程序撤销,权利人申请撤回并注销该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回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同步予以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持证人不得再依据该证件主张任何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此证件实施相关行为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局反映。逾期未提出的异议,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电话:****057\****561
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6年4月14日